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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留置权是什么意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06:39
港口运营人对船公司自有的集装箱享有留置权毋庸置疑,但港口运营人是否有权留置船公司租借的集装箱呢?项关于这方面咱们了解尚浅,所以下面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科普的相关内容了,期望可以协助到我们处理相关事情!
一、《物权法》施行前国内触及留置权的相关法令规矩
(一)1987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款规矩,债款人因合同占有债款人的产业,债款人不按约好给付金钱超越约好期限的,债款人对其占有的产业行使留置权。该款规矩初次正式将留置权准则作为债的担保准则予以清晰规矩。
(二)1993年7月1日施行的《海商法》第八十七、八十八和一百四十一条规矩了承运人对海运货品的留置权,这是世界海上货品运送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首要法令根据。其间《海商法》第八十七规矩,应当向承运人付出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品垫支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付出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供给恰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极限内留置其货品。该条虽未直接定明承运人留置的货品应属债款人一切,但从条文的文义剖析,“其货品”当指债款人的货品无疑。在海事审判实践中,对该条也是作此了解,1994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送审判庭在广州举行全国海事法院研讨室主任会议,会议指出根据《海商法》第八十七条,承运人只对直接债款人的产业有留置权,恳求人恳求扣押船载货品,只能是对恳求人的海事恳求负有债款的货品一切人的货品,而不得恳求扣押第三人的货品。
(三)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担保法》第八十二、八十四条规矩,债款人依照第八十四条规矩,依照合同约好占有债款人的动产,债款人不依照合同约好的期限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有权依照本法规矩留置该产业。
(四)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矩,托运人或收货人不付出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送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送货品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五)2000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榜首百零八条规矩,债款人合法占有债款人交给的动产时,不知债款人无处置该动产的权力,债款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矩行使留置权。该条树立了留置权的好心获得准则,一起也标明,留置权的树立不再以标的物归于债款人一切为要件。榜首百零九条则规矩了债款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款的发作有牵连联系,债款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六)2001年1月1日施行的《港口货品作业规矩》第四十条规矩,应当向港口运营人付出的作业费、速遣费和港口运营人为货品垫支的必要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供给恰当担保的,港口运营人可以留置相应的运送货品,但还有约好的在外。该条规矩标明,留置权的树立也不再以标的物归于债款人一切为要件。
二、《物权法》施行后留置权规矩发作的改变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百三十一条规矩,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债款人可以留置现已合法占有的债款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款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款归于同一法令联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在外。该条标明,在保存留置权好心获得准则的一起,《物权法》提出一个要求和一个在外准则,即一个要求是债款人的债款与债款人对动产的返还恳求权是根据同一个法令联系,这改变了担保法司法解说中的牵连联系说,即只需归于同一法令联系即可,而无须有直接的相关联系。而一个在外则是指假如两边当事人都是企业,就没有上述同一法令联系的要求约束。即即便债款人的债款与债款人对动产的返还恳求权不是根据同一个法令联系,在契合留置权树立的法定要件后,债款人的留置权也可树立。
由以上关于留置权的立法内容开展来看,《民法通则》、《海商法》和《担保法》中关于留置权树立的要件之一,即留置物须为债款人一切的规矩是同一的。《合同法》施行后,突破了留置物须为债款人一切的约束,该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矩运用“相应”一词,而未运用“一切”或“所属”等字眼,这标明承运人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其所运送的货品,以占有为要件,至于货品是否为债款人一切在所不问。但因《海商法》的相关规矩是特别法的破例,因而《合同法》对海运货品留置权的影响仅限于国内水路货品运送。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榜首百零八条关于留置权的好心获得准则的规矩,也是对《合同法》所树立的新准则的弥补和印证。而《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则在保存留置权好心获得准则的一起,以法令条文的方式树立了留置权树立的要件,即债款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款归于同一法令联系,但一起做出了在外规矩,即企业间的留置不适用该同一法令联系的要求。
三、港口运营人行使集装箱留置权的实践妨碍和笔者观念
(一)船公司以集装箱系其租借为由进行抗辩。
如港口运营人对船公司租借集装箱的现实是事前知晓或事前应当知晓的,例如《港口作业合同》中约好有集装箱系船公司租借条款,则港口运营人就不能对船公司的集装箱行使留置权。至于集装箱箱体上的集装箱标识牌或海关同意车牌及序列号等,以及集装箱箱体上喷涂的船公司名称应否作为港口运营人辨认集装箱一切人的根据,并据此以为这应归于港口运营人事前应当知晓的景象,笔者将在以下部分予以具体论说。
(二)集装箱一切人以世界集装箱局(Bureau International des Containers)出具的《集装箱代码符号的注册证明》(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of a Container Code Mark)或海关同意车牌以及集装箱海关挂号证书等来证明集装箱系其一切并以此进行抗辩。
集装箱归于动产,这无可争议,但其是否归于特别的动产,如船只、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其树立、改变、转让和消除是否也应适用《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矩处理挂号手续?笔者以为这应从现行有用的世界条约和国内法中寻觅答案。
1、《1972年集装箱关务条约》
该条约于1972年11月在日内瓦世界集装箱运送会议上签定,并自1975年12月6日收效,我国于1986年7月22日参加。该条约对集装箱的结构、进境集装箱的暂时进口待遇、集装箱的海关封条等作了一致的规矩,并要求缔约国给契合技术标准的新制造的集装箱颁布海关核准牌,方可凭海关封条在世界间运送货品,缔约各国准予上述集装箱享用暂时进口待遇,免交海关税或确保金等。
2、《世界集装箱安全条约》
该条约于1972年11月在日内瓦世界集装箱运送会议上签定,并自1977年9月6日收效,我国于1981年9月23日参加。该条约根据使缔约国认识到在集装箱的装卸、堆积和运送过程中,高度确保人身安全的需求而缔结。条约对集装箱的实验、查看、同意和修理等内容进行了一致标准。其间条约第三条规矩,缔约国的集装箱应在条约收效之日起5年内按条约附件一所做出的有关现有集装箱同意的规矩获得同意。
3、国内相关法令规矩
(1)根据《1972年集装箱关务条约》,我国海关总署于1984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装货品监管方法》。
(2)根据《世界集装箱安全条约》,我国海关总署于1986年7月22日施行《关于运送海关加封货品的世界集装箱核发同意车牌的处理方法》。
(3)我国海关总署于2004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品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卡车车厢的监管方法》,并废止了上述两个《方法》。该新《监管方法》的首要内容和特点是:
榜首、以行政规章的方式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卡车的制造、改造、修理和营运处理活动进行标准和调整。
第二、仅适用装载海关监管货品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卡车。
第三、装载海关监管货品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卡车车厢指定方位应装置我国船级社核发的海关同意车牌,并在箱体外部规矩方位标识序列号。不契合方法规矩标准或许未装置海关同意车牌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卡车车厢,不得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品;
第四、境内出产的集装箱及我国营运人购买进口的集装箱在投入世界运送前,营运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处理挂号手续,由海关总署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世界运送海关挂号证书》。
第五、境内制造的集装箱可以恳求我国海关同意车牌,也可以向参加联合国《一九七二年集装箱关务条约》的境外有关国家当局恳求外国海关的同意车牌。
第六、集装箱和集装箱式卡车车厢报废时,营运人凭挂号或许注册材料向所在地海关处理刊出手续。
笔者以为,装载海关监管货品的集装箱不归于特别的动产,其树立、改变、转让和消除也不能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处理挂号手续,理由首要有:(1)《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矩的动产交给规矩,即“动产品权的树立和转让,自交给时发作效能,但法令还有规矩的在外”,这儿的“法令还有规矩”中的法令,其规模应包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的法令以及国务院拟定的法规,也包含《物权法》自身的规矩。1而海关总署的新《监管方法》归于行政规章,不归于上述法令的特定领域,故集装箱不能视为船只、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别动产,其申领海关同意车牌和处理集装箱海关挂号证书的行为不能等同于物权挂号行为。集装箱物权根据法令行为改变时亦应恪守动产品权的交给规矩,海关总署对集装箱车牌和证书申领和替换的批阅仅仅实行处理责任,海关总署不是特别动产品权挂号机关。(2)海关总署新《监管方法》中,并没有给集装箱一切人进行界说,也没有对集装箱一切人进行调整和标准,《监管方法》中对“营运人”、“承运人”和“恳求人”做了界说,例如该《监管方法》第三条榜首款规矩,“营运人是指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卡车车厢实践操控运用者,不管其是否为该集装箱或许集装箱式卡车车厢的一切人”。笔者以为,海关总署的上述规矩,也是出于对集装箱一切人仅凭集装箱海关同意车牌和海关挂号证书无法辨认的考虑。由于在世界集装箱物流运送业务中,集装箱的物权流转活动经常发作,如集装箱转卖、抵顶等。在集装箱转让给合法的受让人后,现行世界条约和国内法并没有要求受让人必须在同意机关(如海关)处理集装箱转让挂号手续。如新《监管方法》第二十五条仅要求境内出产的集装箱及我国营运人购买进口的集装箱在投入世界运送前处理挂号手续,但未清晰已挂号的集装箱转让后,合法受让人在更改集装箱标识牌后是否需从头处理挂号手续,而只规矩需从头恳求查验并处理海关同意车牌。以上内容标明,受让人经过合法途径受让的国内或世界运送集装箱,如从事国内滨海运送,则无须处理海关同意车牌和海关挂号证书;如从事世界运送,且需更改集装箱标识牌的,仅处理标识牌改变海关同意车牌即可。由此可以看出,海关总署并不是根据集装箱海关同意车牌或海关挂号证书对集装箱联系人进行处理,而是对集装箱的操控者,即集装箱营运人(包含集装箱制造者和承运人等)进行处理,从这一视点看,海关总署也未将集装箱视为特别的动产,集装箱亦应根据《物权法》规矩的动产交给规矩进行转让。
各缔约国根据两个世界条约所制造的同意文件各有不同,如美国世界集装箱局(Bureau International des Containers)出具的《集装箱代码符号的注册证明》(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of a Container Code Mark),其性质与我国的集装箱海关同意车牌及海关挂号证书是同一的,因而《集装箱代码符号的注册证明》并不是集装箱物权挂号证书,也不能据此证明集装箱一切人的身份。
(三)船公司或集装箱一切人以集装箱留置权好心获得不树立为由进行抗辩。
最高院《担保法》司法解说榜首百零八条树立了留置权的好心获得准则,规矩债款人合法占有债款人交给的动产时,不知债款人无处置该动产的权力,债款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矩行使留置权。实践中,船公司或集装箱一切人提出,港口运营人在占有船公司交给的集装箱时,应凭集装箱的标识牌和序列号知晓该集装箱的一切人不是船公司,即知晓船公司无权处置集装箱,因而港口运营人的留置权好心获得不树立。结合本文三(二)的具体论说,笔者以为,集装箱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动产,其树立和转让亦应恪守动产交给规矩。集装箱的标识牌和序列号仅是集装箱一切人获得集装箱一切权的初始证明,在集装箱受让人合法受让集装箱后,即便其不处理集装箱标识牌和序列号的改变手续,该集装箱的一切权也已归于受让人。海关总署新《监管方法》并未将改变集装箱标识牌和序列号手续作为受让人获得集装箱一切权的设定条件,因而港口运营人不能也无须根据集装箱的标识牌和序列号对集装箱的一切人进行辨认,更谈不上应提早知晓集装箱的一切人是谁。如要求港口运营人在设定留置权条款前,对集装箱的物权状况进行查明,在现在集装箱公示准则没有树立的状况下也不实践。
(四)船公司或集装箱一切人以留置的集装箱超出留置担保规模为由进行抗辩。
在《物权法》施行前,船公司或集装箱一切人一般根据最高院《担保法》司法解说榜首百零九条规矩的债款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款的发作须有牵连联系为由,主张留置的集装箱所担保的仅是该集装箱本航次所欠港口作业费用,之前航次所发作的费用不归于留置物担保规模。而在《物权法》施行后,这种状况则发作了改变,即留置权的牵连联系说变为同一法令联系说,且企业间的商事留置权不受同一法令联系约束。笔者以为,船公司与港口运营人所签定的《港口作业合同》一般是一个长时间接连性的托付作业合同,在合同期内,船公司是将其运营的多艘船只及所载货品的装卸、驳运、堆存等许多业务托付港口运营人进行作业,这些作业活动应隶归于同一个港口作业托付合同法令联系,而不应按单船单航次的作业合同联系来了解。在这个大的托付作业合同联系中,船公司根据该合同发作的船只接连航次所欠港口作业费用,港口运营人有权对其交给占有的集装箱行使留置权。
四、结论及主张
综上所述,现有世界条约和国内法并没有赋予集装箱特别动产的法令位置,海关总署的新《监管方法》归于行政规章,不归于《物权法》树立的动产交给规矩的在外条款中的“法令”领域,因而集装箱物权的树立和转让,自交给时即发作效能,而不是采纳船只、航空器和机动车的挂号对立主义。在未树立集装箱物权公示准则的前提下,港口运营人对合法占有的集装箱一切人无法辨认。只需船公司宣称集装箱系其一切,就可以标明港口运营人不知船公司对集装箱无处置权,港口运营人就有权对其合法占有的集装箱行使留置权。
鉴于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笔者的上述观念尚存在不合,也为了防止船公司在港口运营人行使留置权时过后弥补集装箱非其一切(如租借)的虚伪现实,笔者以为,为从根本上根绝上述现象的发作,确保港口运营人的集装箱留置权落到实处,有必要在法令层面上树立集装箱物权挂号和公示准则,使集装箱和船只、航空器和机动车相同,获得《物权法》法令意义上的特别动产位置。一起主张将海关作为集装箱物权的法定挂号机关,由其行使集装箱树立、改变、转让和消除的挂号责任;进一步标准和完善集装箱的担保物权准则(如典当和留置),使集装箱这一特别动产充分发挥其作为可流转物的巨大产业价值。
将海关作为集装箱物权的法定挂号机关,由其行使集装箱树立、改变、转让和消除的挂号责任,这是最好的处理相关问题的计划了,期望可以作出相应的办法!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的相关集装箱留置权的相关常识了,期望可以协助到我们!假如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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