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12:55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暂行规则
(1992年4月22日 技监质字〔1992〕第066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出产企业进步产品质量,防止残次产品损害国家和顾客利益,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方法》和《工业产品质量职责法令》,特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由安徽省技能监督局和各行署、市、县技能监督(规范计量)局(下同)担任统一管理、安排并施行。
第三条 产品监督检查的查验和断定依据是国家规范,行业规范或国家的有关规则;没有拟定国家规范或行业规范的,依据当地规范或现已存案的企业规范。
监督检查的优质产品,查验和断定的依据是该产品获奖时所选用的规范。
承检单位有必要对所查验的产品进行归纳断定。断定依据不明确的,由承检单位提出处理定见,再由交授使命的技能监督部分会同有关部分确认。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目标主要是工业出产企业出产的重要出产资料、耐用消费品、触及用户安全和健康以及群众反映质量问题杰出的产品。
第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由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查验安排承当查验使命。
第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要经过方案内行政区域内和谐,防止对企业重复穿插。自抽样之日起,省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距离为三个月,在该期间内对同一企业的同一种产品,上级技能监督部分已检查的,下级技能监督部分不得安排重复的检查;国家局安排的监督检查,自抽样之时起,六个月内省里不再安排重复的检查。
第七条 承检单位依据《受检产品方案》到企业检查产品时,有必要持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按规则抽取样品。样品应是出产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应一起抄送受检企业所在地的技能监督行政部分。
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各出产企业应当活跃合作,在看到承检单位持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照实无偿地供给检查样品。如需求企业帮忙送样的,企业应当在规则时间内将样品送到承检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回绝监督检查。
第九条 承检单位应对监督检查的产品严守隐秘。抽样和查验应有具体记载,查验数据和归纳断定应准确无误,查验原始数据应明晰完好并归档备检,禁止招摇撞骗。样品应在规则的时间内妥善保存,保存期满后,有必要加数交还出产企业或按企业定见妥善处理。
第十条 承检单位在样品查验完毕后,应将质量监督检查检企陈述及时分送受检企业,并抄送省技能监督局质量监督处和企业所在地的技能监督行政部分以及省企业主管部分。
(1992年4月22日 技监质字〔1992〕第066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出产企业进步产品质量,防止残次产品损害国家和顾客利益,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方法》和《工业产品质量职责法令》,特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由安徽省技能监督局和各行署、市、县技能监督(规范计量)局(下同)担任统一管理、安排并施行。
第三条 产品监督检查的查验和断定依据是国家规范,行业规范或国家的有关规则;没有拟定国家规范或行业规范的,依据当地规范或现已存案的企业规范。
监督检查的优质产品,查验和断定的依据是该产品获奖时所选用的规范。
承检单位有必要对所查验的产品进行归纳断定。断定依据不明确的,由承检单位提出处理定见,再由交授使命的技能监督部分会同有关部分确认。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目标主要是工业出产企业出产的重要出产资料、耐用消费品、触及用户安全和健康以及群众反映质量问题杰出的产品。
第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由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查验安排承当查验使命。
第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要经过方案内行政区域内和谐,防止对企业重复穿插。自抽样之日起,省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距离为三个月,在该期间内对同一企业的同一种产品,上级技能监督部分已检查的,下级技能监督部分不得安排重复的检查;国家局安排的监督检查,自抽样之时起,六个月内省里不再安排重复的检查。
第七条 承检单位依据《受检产品方案》到企业检查产品时,有必要持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按规则抽取样品。样品应是出产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应一起抄送受检企业所在地的技能监督行政部分。
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各出产企业应当活跃合作,在看到承检单位持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照实无偿地供给检查样品。如需求企业帮忙送样的,企业应当在规则时间内将样品送到承检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回绝监督检查。
第九条 承检单位应对监督检查的产品严守隐秘。抽样和查验应有具体记载,查验数据和归纳断定应准确无误,查验原始数据应明晰完好并归档备检,禁止招摇撞骗。样品应在规则的时间内妥善保存,保存期满后,有必要加数交还出产企业或按企业定见妥善处理。
第十条 承检单位在样品查验完毕后,应将质量监督检查检企陈述及时分送受检企业,并抄送省技能监督局质量监督处和企业所在地的技能监督行政部分以及省企业主管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