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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案例关于兽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11:23

「案情」
原告:周至县科学x鸡场(下称种鸡场)。
法定代表人:董x,场长。
被告:西安市x联合公司(下称联合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x,司理。
被告:江苏省东台市x兽药厂(下称兽药厂)。
法定代表人:韩x,厂长。
1990年9月10日,种鸡场从联合公司药械服务部购回兽药厂出产的奎乙醇(散剂)400包。该药标签注明对家禽霍乱、白痢、血痢、腹泻等病均有效果,并有抗菌医治滋长效果。
同年9月底,种鸡场所养殖的“伊沙褐”爸爸妈妈代、产品代鸡群中呈现单个拉稀现象。种鸡场为了防备鸡群细菌感染,于10月1日用所购奎乙醇398包(1990克)采纳逐级倍量的拌和法将药拌在500公斤饲料内,给爸爸妈妈代、产品代共2059只鸡食用。服药3天后发现逝世3只鸡即停该料。
随后大批鸡精力萎缩,不欲采食,并相继成批逝世。后经陕西省兽牧兽医研究所、陕西省兽牧兽医总站查验以及陕西省兽药监察所判定,鸡群逝世系奎乙醇过量引起中毒所造成的。
经核对,鸡逝世总数为2001只。同年10月13日,种鸡场将上述情况向有关部门及联合公司反映,并请派员检查现场。联合公司司理万长信表明该药医治量显着过大,信任逝世沉重事实,没必要检查现场,应赶快与兽药厂联络处理此事。后有关部门派员同种鸡场、联合公司同去兽药厂洽谈处理未果。
1991年4月,种鸡场以所购兽药厂出产之奎乙醇所标医治量过量,运用后致其养殖的鸡逝世,遭受直接经济丢失40959元及可得赢利丢失33960元为由,诉至周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兽药厂、联合公司处以补偿
联合公司辩称:奎乙醇标签医治量确系过量,但首要职责应属出产厂方;种鸡场选用防备量防备鸡病没有根据,亦应承当部分丢失。
兽药厂供认争议药品由其厂出产,该药标签上医治量显着过量,但辩称种鸡场未按标签阐明运用,亦应承当职责,对逝世、补偿数额有贰言,并要求出售方承当相应的补偿之责。
「审判」
周至县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除查明晰上述事实外,还查明:兽药厂所出产的奎乙醇,批号是(86)苏兽饲临字68402号,含5%的奎乙醇添加剂。而该厂所售给周至县种鸡场之奎乙醇(散剂),系将他人出产的奎乙醇纯粉,分袋散装成小包,仍引证原批文号出厂的不合格兽药。致使该药在用户中发作危害结果。
周至县人民法院以为:种鸡场运用兽药厂出产的不合格兽药奎乙醇所遭到的经济丢失,应由兽药厂负首要补偿之责。联合公司出售不合格兽药亦应承当必定补偿职责。种鸡场按照该药的运用阐明,用来防备鸡群细菌感染,用量在该药运用阐明安全规模之内(即大于滋长量小于医治量)并无不当之处。鸡服用后逝世,经有关部门查验判定证明系奎乙醇中毒致死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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