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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养老保险新政策介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15:30

第一条为保证乡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护社会安稳,建立健全社会保证制度,促进乡村经济发展,依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则,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施行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制度,坚持农人自我保证为主,自助与合作相结合,社会稳妥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黑龙江养老稳妥新政策介绍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第一条 为保证乡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护社会安稳,建立健全社会保证制度,促进乡村经济发展,依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则,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施行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制度,坚持农人自我保证为主,自助与合作相结合,社会稳妥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准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境内乡村(含城镇企业)居民参与的社会养老稳妥。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担任安排本规则施行。
第五条 养老稳妥金交纳以个人为主,团体补助为辅。城镇企业员工参与养老稳妥的团体补助,由企业按员工工资总额的必定份额税前列支。
第六条 参与养老稳妥人员的年纪一般为17至60周岁;16岁以下的,可由供养者为其交纳子女养老稳妥金。
第七条 参与社会养老稳妥的人员依据本地区和自己的实践承受能力,自愿挑选投保层次,月投保层次规范的2、4、6、8、10、12、14、16、18、20元,自愿挑选20元以上者不限。在保证老年时基本生活的前提下,也可交纳一次性养老稳妥金。
如遇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无力交纳稳妥金时,能够调整交纳稳妥金的层次或停交稳妥金。康复交纳稳妥金时能够补交停交的稳妥金。
第八条 个人交纳和团体补助的养老稳妥金均记在稳妥人的名下。
第九条 城镇企业员工交纳稳妥金以企业为单位收缴,农人以村为单位收缴。劳动报酬按月、季、年收入的,别离按月、季、年交纳。
第十条 收取养老稳妥金的年纪起点为50周岁,稳妥人员能够自愿挑选50、55、60周岁为自己收取养老稳妥金的时限。给付的养老稳妥金按月或按季发放,不得拖欠和平调。
第十一条 收取养老稳妥金人员,如缺乏10年逝世的,其所剩下年限的养老稳妥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收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一次性给付地点村或单位用于逝世者的丧葬费或养老稳妥的团体补助。收取养老稳妥金10年后仍健在者,持续按原规范领
取养老稳妥金,直至身亡停止。
第十二条 参与养老稳妥人员接连投保30年以上并已收取养老稳妥金的,不管何时逝世,均给付丧葬费200元。
第十三条 参与养老稳妥人员交纳稳妥金期间死的,其交纳的养老稳妥金总额(含团体补助部分)扣除规则的办理服务费后,连同按国家规则的利率计息,悉数交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交还地点村或单位用于逝世老的丧葬费或养老稳妥团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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