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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法规汇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12:22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诉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告诉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
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确认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按照法令规则的强制履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告诉公司及整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告诉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抛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按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刊出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正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正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请求改变挂号,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改变挂号请求书;
(二)按照《公司法》作出的改变抉择或许决议;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则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改变挂号事项触及修正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正后的公司章程或许公司章程修正案。
改变挂号事项按照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决议规则在挂号前须经同意的,还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提交有关同意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改变注册本钱的,应当提交依法建立的验资组织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添加注册本钱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本钱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别离按照《公司法》建立有限责任公司交纳出资和建立股份有限公司交纳股款的有关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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