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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20:56
根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则:“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依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免除劳作合同的;
(三)严峻渎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的利益形成严重危害的;
(四)劳作者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对完结工作任务形成严峻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的景象致使劳作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中的“严重危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则。由于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严重危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方便对严重危害作一致解说。若由此发作劳作争议,能够经过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则的严重危害进行确定。
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细指:
(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申述的;
(2)被人民法院判处惩罚(惩罚包含:主刑:控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产业的。
(3)被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32条免于刑事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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