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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行政处罚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10:51
《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则了行政处分时效的核算:“前款规则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作之日起核算;违法行为有接连或许继续状况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核算。”这就是说,对2年期限的核算方法有三种状况:榜首,行政违法行为没有接连或许继续状况(即违法行为一次完结)的,从违法行为发作之日起(至发现之日,下同)核算,超越2年不再处分。第二,行政违法行为有接连状况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核算,超越2年不再处分。第三,行政违法行为有继续状况(即不间断的继续状况)的,也从行为终了之日起核算,超越2年不再处分。超越处分时效不能给予行政处分意味着不只不能处以罚款,一起也不能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比方正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歇业、行政拘留等。就审计机关而言,因超越时效而对被审计单位不能做出行政处分时,审计机关能够依据《审计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则做出审计处理。由于审计处理没有时效的约束,审计处理是一种纠正办法,不是惩戒办法。审计处理的品种见2000年审计署1号令《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分的规则》第三条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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