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优先于遗赠扶养协议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09:53
在承继中,假如被承继人有债款的,承继人应当清偿债款后再承继产业。那么,在遗赠抚养协议中,债款优先于遗赠抚养协议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债款优先于遗赠抚养协议吗
债款不能优先于遗赠抚养协议得到清偿。
[案情简介]
2003年,李某因垂暮,且无子女及其它可依托亲属,遂与街坊张某签订协议,协议约好:由张某担任李某的生养死葬,李某则在身后将所寓居的两居室住宅赠予张某,两边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并由居委会作为见证单位监督协议的实行。2013年李某终因年迈病亡,张某也践约承当结束李某的身后之事。合理张某要进行遗赠房子过户之时,顾某持李某于2001年所书、无还款期限借单呈现,要求切割李某所遗赠的房子,以清偿李某生前欠其个人债款连同利息共13万元。
该案存在的争议在于,遗赠抚养协议与其他债款的联系详细处理问题。关于两个债款的清偿孰先孰后?顾某欠款能否从张某处得到清偿,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张某不需对李某所欠顾某告贷进行清偿。李某与张某之间所签协议应优先于其它债款得到清偿。
第二种定见:张某应向顾某清偿李某生前所欠债款。理由是:遗赠抚养协议与其他债款具有相等性,不存在优先问题。所以张某应就李某生前产业即所遗赠房子进行合理切割,并对李某生前所负顾某债款进行清偿。
[法令解读]
赞同第一种定见,理由如下:
1、遗赠抚养协议是指受抚养的自然人与抚养人之间关于抚养人承当受抚养人生养死葬的职责,受抚养人将产业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该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令行为,它以抚养人先实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为条件,然后遗赠人搬运产业的法令行为才收效。明显,李某与张某之间所签合同为遗赠抚养协议。
2、遗赠抚养协议的被抚养人生前所人债款与遗赠抚养协议的联系怎么,法令暂无规则。笔者以为,遗赠抚养协议是债款人为保持最根本的生计而欠下的“债款”,其所开销是生计所有必要的,是凌驾于其它债款之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则:“被实行人未按实行告诉实行法令文书确认的职责,人民法院有权拘留、提取被实行人应当实行职责部分收入。但应当保存被实行人及其所抚养家族的日子必需费用”,先不管顾某之债没有进入实行程序,从该条规则能够窥视到立法本意为:保存债款人根本生计材料是优先于其它债款的,所以笔者以为,遗赠抚养协议是优先于其它债款得到清偿的。
3、关于遗赠抚养协议与其它债款之间的清偿次序应进一步细化,还应详细分析:其它债款存在于遗赠抚养协议之前,则遗赠抚养协议应优先得到清偿;其它债款存在于遗赠抚养协议之后,假如该债款的构成与被抚养人的日子密切相关,则该债款就存在于遗赠抚养协议所确认的产业之上,由于抚养人对遗赠人自身就负有生养死葬的职责。
4、综上所述,被抚养人李某于生前所欠顾某债款时刻为2001年,时刻早于遗赠抚养协议的收效时刻,且该债款并不能证明与被抚养人的日子密切相关,故顾某所持债款不能优先于张某的遗赠抚养协议得到清偿,张某不需对顾某承当清偿职责。
债款优先于遗赠抚养协议吗
债款不能优先于遗赠抚养协议得到清偿。
[案情简介]
2003年,李某因垂暮,且无子女及其它可依托亲属,遂与街坊张某签订协议,协议约好:由张某担任李某的生养死葬,李某则在身后将所寓居的两居室住宅赠予张某,两边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并由居委会作为见证单位监督协议的实行。2013年李某终因年迈病亡,张某也践约承当结束李某的身后之事。合理张某要进行遗赠房子过户之时,顾某持李某于2001年所书、无还款期限借单呈现,要求切割李某所遗赠的房子,以清偿李某生前欠其个人债款连同利息共13万元。
该案存在的争议在于,遗赠抚养协议与其他债款的联系详细处理问题。关于两个债款的清偿孰先孰后?顾某欠款能否从张某处得到清偿,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张某不需对李某所欠顾某告贷进行清偿。李某与张某之间所签协议应优先于其它债款得到清偿。
第二种定见:张某应向顾某清偿李某生前所欠债款。理由是:遗赠抚养协议与其他债款具有相等性,不存在优先问题。所以张某应就李某生前产业即所遗赠房子进行合理切割,并对李某生前所负顾某债款进行清偿。
[法令解读]
赞同第一种定见,理由如下:
1、遗赠抚养协议是指受抚养的自然人与抚养人之间关于抚养人承当受抚养人生养死葬的职责,受抚养人将产业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该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令行为,它以抚养人先实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为条件,然后遗赠人搬运产业的法令行为才收效。明显,李某与张某之间所签合同为遗赠抚养协议。
2、遗赠抚养协议的被抚养人生前所人债款与遗赠抚养协议的联系怎么,法令暂无规则。笔者以为,遗赠抚养协议是债款人为保持最根本的生计而欠下的“债款”,其所开销是生计所有必要的,是凌驾于其它债款之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则:“被实行人未按实行告诉实行法令文书确认的职责,人民法院有权拘留、提取被实行人应当实行职责部分收入。但应当保存被实行人及其所抚养家族的日子必需费用”,先不管顾某之债没有进入实行程序,从该条规则能够窥视到立法本意为:保存债款人根本生计材料是优先于其它债款的,所以笔者以为,遗赠抚养协议是优先于其它债款得到清偿的。
3、关于遗赠抚养协议与其它债款之间的清偿次序应进一步细化,还应详细分析:其它债款存在于遗赠抚养协议之前,则遗赠抚养协议应优先得到清偿;其它债款存在于遗赠抚养协议之后,假如该债款的构成与被抚养人的日子密切相关,则该债款就存在于遗赠抚养协议所确认的产业之上,由于抚养人对遗赠人自身就负有生养死葬的职责。
4、综上所述,被抚养人李某于生前所欠顾某债款时刻为2001年,时刻早于遗赠抚养协议的收效时刻,且该债款并不能证明与被抚养人的日子密切相关,故顾某所持债款不能优先于张某的遗赠抚养协议得到清偿,张某不需对顾某承当清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