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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转让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12:06

为促进房地产商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宅转让营业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5〕39号),对个人住宅转让营业税方针进行了调整,为了便利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相关规则,咱们结合详细案例进行解说。
问:刘某2015年4月将2012年6月购入并于当月处理产权的一般住宅对外出售,是否需求交纳营业税?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宅转让营业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5〕39号)规则,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缺乏2年的住宅对外出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一般住宅对外出售的,依照其出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子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一般住宅对外出售的,免征营业税。
因而,刘某2015年4月出售的一般住宅已满2年,按规则能够免征营业税。
问:于某有一套前几年购买的商品房,2015年5月想要对外出售,应当怎么确认这处房产的购买时刻?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告诉》(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四)规则,个人购买住宅以获得的房子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刻作为其购买房子的时刻。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方针中几个详细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5〕172号)规则,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则的“契税完税证明中注明的时刻”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一起出具房子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刻不一致的,依照“孰先”的准则确认购买房子的时刻。即房子产权证上注明的时刻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刻的,以房子产权证明的时刻为购买房子的时刻;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刻早于房子产权证上注明的时刻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刻为购买房子的时刻。
问:张某将一套坐落中山区价值大于200万的住宅对外出售,与购房人签定的购房合同是否需求交纳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是否需求核算交纳?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买卖环节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08〕137号)规则,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出售或购买住宅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出售住宅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而,张某将坐落中山区价值大于200万的住宅对外出售,暂免征收土地增税,与购房人签定的购房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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