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18:23
劳作争议是发作在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的关于劳作报酬、劳作权力、劳作保证等方面发作的争议。实践中,劳作争议常常发作,清晰劳作争议案子的受案规模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力。那么劳作争议裁定受案规模有哪些?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
劳作争议案子的受案规模
1、依据《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发作的下列劳作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承认劳作联系发作的争议;
(二)因缔结、实行、改变、免除和停止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
(三)因开除、解雇和辞去职务、离任发作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歇息度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以及劳作保护发作的争议;
(五)因劳作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许赔偿金等发作的争议;
(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劳作争议。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定见》第82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发作劳作争议不管是否缔结劳作合同,只需存在,并契合劳作法的适用规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的受案规模,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均应受理。
3、《规则》(2003年)第55条规则:因实行集体合同发作的争议,当事人洽谈处理不成的,能够依法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一条规则: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作的下列胶葛,归于《劳作法》第二条规则的劳作争议,当事人不服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在实行劳作合同过程中发作的胶葛;
(2)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已构成劳作联系后发作的胶葛;
(3)劳作者退休后,与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作的胶葛。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2003年)第一条规则: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去职务、解雇及实行聘任合同所发作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的规则处理。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对劳作争议的受案规模作出了最新的规则。依据该解说规则,劳作者以用人单位的薪酬为依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诉讼恳求不触及劳作联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作报酬争议,依照一般民事胶葛受理。
下列胶葛不归于劳作争议:
(一)劳作者恳求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发放社会保险金的胶葛;
(二)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因住宅制度改革发生的公有住宅转让胶葛;
(三)劳作者对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或许对确诊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确诊鉴定结论的贰言胶葛;
(四)家庭或许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胶葛;
(五)个别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胶葛;
(六)乡村承揽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胶葛。
劳作争议案子的受案规模是由法令清晰规则的,当事人不能违反法令的清晰规则来约好劳作争议的处理。在您遇到劳作争议时,自己不能很好的处理相关的胶葛和正确的保护自己的权力,由于劳作者往往处于下风位置,这时候,你能够经过咨询或许托付律师,来为您供给专业的回答,听讼网站的律师能够为您供给最专业的法令服务。
劳作争议案子的受案规模
1、依据《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发作的下列劳作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承认劳作联系发作的争议;
(二)因缔结、实行、改变、免除和停止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
(三)因开除、解雇和辞去职务、离任发作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歇息度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以及劳作保护发作的争议;
(五)因劳作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许赔偿金等发作的争议;
(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劳作争议。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定见》第82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发作劳作争议不管是否缔结劳作合同,只需存在,并契合劳作法的适用规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的受案规模,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均应受理。
3、《规则》(2003年)第55条规则:因实行集体合同发作的争议,当事人洽谈处理不成的,能够依法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一条规则: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作的下列胶葛,归于《劳作法》第二条规则的劳作争议,当事人不服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在实行劳作合同过程中发作的胶葛;
(2)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已构成劳作联系后发作的胶葛;
(3)劳作者退休后,与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作的胶葛。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2003年)第一条规则: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去职务、解雇及实行聘任合同所发作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的规则处理。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对劳作争议的受案规模作出了最新的规则。依据该解说规则,劳作者以用人单位的薪酬为依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诉讼恳求不触及劳作联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作报酬争议,依照一般民事胶葛受理。
下列胶葛不归于劳作争议:
(一)劳作者恳求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发放社会保险金的胶葛;
(二)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因住宅制度改革发生的公有住宅转让胶葛;
(三)劳作者对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或许对确诊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确诊鉴定结论的贰言胶葛;
(四)家庭或许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胶葛;
(五)个别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胶葛;
(六)乡村承揽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胶葛。
劳作争议案子的受案规模是由法令清晰规则的,当事人不能违反法令的清晰规则来约好劳作争议的处理。在您遇到劳作争议时,自己不能很好的处理相关的胶葛和正确的保护自己的权力,由于劳作者往往处于下风位置,这时候,你能够经过咨询或许托付律师,来为您供给专业的回答,听讼网站的律师能够为您供给最专业的法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