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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相关问题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06:50

[摘 要]:我国经济的世界化程度进步,带来了我国企业(法人)和公民(自然人)介入的世界商事判决活动空前增多。作为判决的胜诉方,当败诉方不实行判决责任时,应知道向哪国哪家法院以及怎么请求供认和履行;作为败诉方,假如以为判决是不公正的因而是不行承受的时,应知道向哪国哪家法院以及怎么请求吊销或不予履行。
[关 键 字]:世界商事判决判决; 判决判决; 供认或履行; 吊销或不予履行
[论文正文]:
商事判决按国籍可分为内国判决、外国判决和世界判决。而外国判决就是外国的内国判决。我国参加WTO今后,经贸的世界化程度空前进步。有往来必有争议,有争议必有判决。世界商事判决比之国内商事判决状况要杂乱得多。我国企业和公民在世界商事判决中,无论是胜诉仍是败诉,都面对着一个怎么应对的问题。本文拟就世界商事判决判决的供认、履行、吊销及不予履行问题作一些讨论,以期对即将面对或正在面对世界商事判决的我国企业(法人)或公民(自然人)供给一些参阅定见。
一、 关于判决组织与判决地问题
商事判决的起点始于判决协议。世界商事判决也不破例。判决协议与判决的联系是:有协议方有判决; 无协议便无判决。所以在实践中,当事人(主要是败诉方)用以推翻判决的最有用方法之一就是指控判决无协议(假如这是现实的话),或是协议无效。判决协议既能够在争议发作之前签定,也能够在争议发作之后签定;既能够在合同顶用条款加以明示,也能够在合同之外,另订专门的协议。协议应当选用书面的方式。在协议中,两边当事人要清晰约优点理争议的判决组织的称号。判决协议中没有约好判决组织或虽有约好但不清晰(如“请北京的有关判决组织判决”),争议发作后又不能达到补充协议的,法院可依法判决判决协议无效。[1]
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个判决的“最为重要和最基本”的准则,[2]当事人对判决组织的挑选几乎是没有任何束缚的,既能够选两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所在国的判决组织,也能够选两边当事人之外的其他国家的判决组织。一般,为了避免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挑选判决组织时不公正地得到优点,当事人一般会挑选两边所在国之外其他国家的判决组织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应当提示两边当事人的是,在挑选判决组织时,有必要细心研讨该国的政治、法令、宗教、文明、风俗等布景状况。由于任何国家的判决组织在受托处理别人的争议时,都不会不受所在国法令的束缚,都不免要打上该国宗教、文明、风俗之痕迹。除此之外,该第三国是否为“纽约条约”成员国,多边或双边协议的签字国,也是应当考虑的重要要素。这些要素不只联系到它怎么判决,并且还联系到判决作出之后能不能被履行或被吊销的问题。例如,有些政教合一的国家是制止出产和出售烈性白酒的,假如两边是关于白酒出产和出售方面的争议,那就应当加以逃避,切不行在这个(种)国家请求白酒争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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