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可否直接给付赔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10:43
2005年元月5日,被告薛某驾驭被告陈某一切的卡车途经某县农业局门口路段时,因车速过快导致车前左边与横过路途的原告之女谢某刮碰,构成谢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逝世的严重路途交通事端。经查验判定谢某是因交通事端致颅脑危害,因呼吸循环衰竭逝世。该县交警大队经实地勘验,查询后作出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机动车驾驭员薛某驾驭机动车,途经闯祸路段,车速过快,未确保安全,思维麻痹大意,遇行人横过路途未采纳有用的躲避办法,是构成事端的原因之一,行人谢某系学龄前儿童,在横过公路时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托付的人带领,且未走人行横道及未留意调查交游车辆承认安全后经过,是构成事端又一原因。确定原告与被告薛某承当此次事端的平等职责。两被告之间是雇佣联系。被告陈某的卡车在某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职责险,稳妥期限自2004年7月1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止。稳妥金额职责限额为10万元,平等职责的免赔率为10%。
事端发作后,原告要求被告补偿8万余元丢失费,洽谈未果,同年2月,原告遂诉至法院恳求处理。被告恳求追加稳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已告诉稳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要求第三人直接给付被告应承当的补偿金,关于本案稳妥公司可否直接给付补偿金,构成三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应判定驳回原告的这一诉讼恳求。理由是:原、被告之间是一种危害补偿胶葛,稳妥公司与本案无直接利害联系,原、被告之间的丢失,应在原、被告之间处理。而第三人与被告陈某之间是一种车辆稳妥合同联系,稳妥合同与被告发作的法令联系,应按合同约好的方法处理。
第二种定见以为:稳妥公司应直接给付被告应承当的补偿金。理由是:被告薛某与陈某系雇佣联系。被告薛某在受雇期间履行职务时致人危害,其应承当的职责应由被告陈某承当。被告陈某的车辆现已稳妥公司承保,机动车在承保期发作交通事端构成人身伤亡,应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即被告陈某应承当的补偿费直接由稳妥公司赔付。
第三种定见以为:原告要求的补偿费应酌情支撑。稳妥公司应当在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扣除与被告陈某两边约好的免赔率,对原告直接承当补偿职责,免赔部分由被告陈某向原告补偿。理由是:受害人对同一危害的发作或许扩展有成心、过错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则,能够减轻或许革除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职责。本案中,原、被告负平等职责,补偿义务人被告薛某职责能够减轻。被告薛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危害的,雇主陈某应当承当补偿职责。被告陈某其车辆现已稳妥公司承保,稳妥公司应依照法令规则予以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则“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内予以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五十条规则“稳妥人对职责稳妥的被稳妥人给第三者构成的危害,能够依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合同的约好,直接向该第三者补偿稳妥金”。本案交通事端的发作及稳妥合同的签定均在《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原告恳求的补偿费在稳妥公司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故本案的民事职责应适用该法进行调整,由稳妥公司直接向原告补偿稳妥金,免赔部分依照过错职责由被告陈某予以补偿。
综上所述,笔者赞同第三种处理定见。
作者:赣县人民法院 刘诗海 钟东艳
事端发作后,原告要求被告补偿8万余元丢失费,洽谈未果,同年2月,原告遂诉至法院恳求处理。被告恳求追加稳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已告诉稳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要求第三人直接给付被告应承当的补偿金,关于本案稳妥公司可否直接给付补偿金,构成三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应判定驳回原告的这一诉讼恳求。理由是:原、被告之间是一种危害补偿胶葛,稳妥公司与本案无直接利害联系,原、被告之间的丢失,应在原、被告之间处理。而第三人与被告陈某之间是一种车辆稳妥合同联系,稳妥合同与被告发作的法令联系,应按合同约好的方法处理。
第二种定见以为:稳妥公司应直接给付被告应承当的补偿金。理由是:被告薛某与陈某系雇佣联系。被告薛某在受雇期间履行职务时致人危害,其应承当的职责应由被告陈某承当。被告陈某的车辆现已稳妥公司承保,机动车在承保期发作交通事端构成人身伤亡,应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即被告陈某应承当的补偿费直接由稳妥公司赔付。
第三种定见以为:原告要求的补偿费应酌情支撑。稳妥公司应当在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扣除与被告陈某两边约好的免赔率,对原告直接承当补偿职责,免赔部分由被告陈某向原告补偿。理由是:受害人对同一危害的发作或许扩展有成心、过错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则,能够减轻或许革除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职责。本案中,原、被告负平等职责,补偿义务人被告薛某职责能够减轻。被告薛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危害的,雇主陈某应当承当补偿职责。被告陈某其车辆现已稳妥公司承保,稳妥公司应依照法令规则予以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则“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内予以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五十条规则“稳妥人对职责稳妥的被稳妥人给第三者构成的危害,能够依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合同的约好,直接向该第三者补偿稳妥金”。本案交通事端的发作及稳妥合同的签定均在《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原告恳求的补偿费在稳妥公司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故本案的民事职责应适用该法进行调整,由稳妥公司直接向原告补偿稳妥金,免赔部分依照过错职责由被告陈某予以补偿。
综上所述,笔者赞同第三种处理定见。
作者:赣县人民法院 刘诗海 钟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