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12:12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证体系,保证老年人同享社会发展效果,遵从与经济发展水平缓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准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用高龄老年人补贴待遇。
第三条 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用100元高龄老年人补贴;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用200元高龄老年人补贴。高龄老年人补贴待遇水平依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缓财务承受能力当令调整。
第四条 契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则的人员,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请求,经居(村)委会公示无贰言(公示中户籍有贰言的,由公安派出所核实),大街办事处或许乡(镇)人民政府查看,由区(县)老龄作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办)核准。
第五条 契合享用高龄老年人补贴待遇条件的人员,经区(县)老龄办核准后按对应的规范享用高龄老年人补贴待遇。
第六条 享用高龄老年人补贴待遇的人员因逝世、音讯全无、户口迁出本市等原因丢失享用条件的,自丢失享用条件的次月起中止高龄老年人补贴待遇。享用高龄补贴人员的近亲属应当及时将其逝世、音讯全无、户口迁出本市等状况奉告居(村)或大街(乡、镇)。
第七条 树立高龄老年人补贴待遇收取资历认证准则,区(县)老龄办会同区(县)民政、公安部分对请求享用高龄老年人补贴待遇进行资历认证。
第八条 高龄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县)财务负担,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 高龄老年人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并树立健全财务、管帐管理准则。财务部分、审计部分依法监督高龄老年人补贴保证金的使用状况。
第十条 从事高龄老年人补贴批阅、发放作业的人员和请求人(包含受委托人)违背法律规则,形成高龄老年人补贴资金丢失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高龄老年人补贴批阅发放作业由区(县)人民政府安排实施,由老龄作业部分牵头,并设专人担任批阅发放作业,民政、财务一起担任辖区内高龄老年人补贴批阅发放的安排作业。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财务局要加强这项作业的方针辅导和监督查看。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老龄作业委员会办公室担任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