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诉讼中能否提管辖权异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22:34在许多时分,假如要收养别人的话需求进行必定的流程,可是收养联系也能够进行免除,那么免除收养联系的诉讼是否能够提出统辖权贰言,下面,为了协助咱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这个问题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免除收养联系诉讼中能否提统辖权贰言
原告韦彩年与被告韦勇的户籍所在地为大化县镇北派出所。原告与原配妻子黄美花因为成婚多年无法生育,1973年10月抱养了刚在医院出世就被遗弃的被告,并在大化县抚育长大。1990年,被告被接收为大化县公路局合同制工人,并在大化县作业,后于2006年11月转到巴马县收费站作业,并在该站职工宿舍寓居。
2006年,原告原配妻子病故,因原告在1993年曾患脑血栓,后落下残疾,日子无法自理,后经人介绍,与现在的妻子覃美香知道,于2008年挂号成婚。被告得知养父再婚后常无故谩骂原告,两边矛盾恶化,原告于2009年6月23日向巴马县法院申述,恳求免除原、被告之间的养父子联系。巴马法院在立案当日即受理了本案。
被告提出统辖贰言理由:
2009年7月1日,被告以原、被告两边户籍所在地为大化县,均是该县的常住人口,虽然被告现在在巴马收费站作业,但因为作业性质原因,被告并非长时间在巴马县寓居,鉴于上述理由,被告以为本案应由大化县人民法院受理,故提出统辖权贰言。
【法令链接】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首要经营地或许首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条:公民的常常寓居地是指公民脱离住宅所地至申述时已接连寓居1年以上的当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当地在外。
【审理】:
本案审理中发生两种不同观念:
第一种以为被告韦勇户籍所在地为大化县,而且在2006年11月份前一直在该县作业,虽然被告自2006年11月已从大化县收费站调到巴马县收费站作业,但两地相距仅120公里左右,被告爱人在大化县作业,其也常回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条:公民的常常寓居地是指公民脱离住所地至申述时已接连寓居1年以上的当地。
本案被告到巴马县作业后,又常回家,不能确认为公民脱离住所地至申述时已接连寓居1年以上,故不该确认巴马县为被告的常常寓居地,被告统辖权贰言建立。
第二种观念以为被告韦勇自2006年11月已从大化县收费站调到巴马县收费站作业,而且该站有固定的职工宿舍组织,虽然其偶然回大化县省亲,但按照上述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则,应确认巴马县为其常常居地住。对被告的统辖权贰言应裁决驳回。
合议庭最终采信了第二种观念,巴马法院于2009年7月6日裁决驳回被告韦勇对本案统辖权提出的贰言。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咱们在申述免除收养联系的时分,必定要确认好统辖权的规模,假如未在统辖权规模内克隆,即便在判定之后也是无法收效的,这个时分能够提出统辖权贰言。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