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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待通知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08:25
用人单位在法定景象或许与劳作者洽谈一致能够免除劳作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需求付出代告诉金吗,我国劳作合同法中对此有哪些规则,听讼网小编立刻带您去了解。
免除劳作合同需求付出代告诉金吗
需求结合实际状况确认。
根据《劳作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劳作者自己或许额定付出劳作者一个月薪酬后,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一)劳作者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作业的;
(二)劳作者不能担任作业,经过培训或许调整作业岗位,仍不能担任作业的;
(三)劳作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作严重改变,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未能就改变劳作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而,“代告诉金”是在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理由免除合同且未提早30日书面告诉时才能够适用,假如用人单位免除合同不是上述三个理由的,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付出“代告诉金”是无法得到法令的支撑的。
那么,“代告诉金”的规范怎么确认呢?《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条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则,用人单位依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则,挑选额定付出劳作者一个月薪酬免除劳作合同的,其额定付出的薪酬应当依照该劳作者上一个月的薪酬规范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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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我国劳作法中并无“代告诉金”的相应规则。“代告诉金”源自于香港雇佣法令,意思是雇主或雇员只需给予对方告诉期内雇员本应核算的薪酬额,就可无需给予告诉而随时停止合约。后来深圳将该准则引入,在1994年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劳作合同法令》第十九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可是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职工自己:
(一)职工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医疗期满后不能在原单位作业的;
(二)职工不能担任作业,经过培训或许调整作业岗位,仍不能担任作业的;
(三)劳作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作严重改变,致使原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经当事人洽谈不能就改变劳作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按前款规则免除劳作合同,未提早三十日告诉职工的,应当付出该职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薪酬的补偿金。
因为“代告诉金”在深圳的适用,逐步也影响了其他省市,司法实践中也逐步适用了起来。2007年,《劳作合同法》公布,在法令中确立了“代告诉金”的准则。
以上便是小编收拾的关于代告诉金的相关材料以及对文章问题进行的答复。假如用户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或许状况比较复杂的,欢迎来听讼网进行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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