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14:43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备、操控和消除作业病损害,防治作业病,维护劳作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作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作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别经济安排(以下总称用人单位)的劳作者在作业活动中,因触摸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要素而引起的疾病。
作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规则、调整并发布。
第三条 作业病防治作业坚持防备为主、防治结合的政策,施行分类办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作者依法享有作业卫生维护的权力。用人单位应当为劳作者发明契合国家作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和条件,并采纳办法保证劳作者取得作业卫生维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树立、健全作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作业病防治的办理,进步作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发作的作业病损害承当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必要依法参与工伤社会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办理,保证劳作者依法享用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 国家鼓舞研发、开发、推行、运用有利于作业病防治和维护劳作者健康的新技能、新工艺、新资料,加强对作业病的机理和发作规则的基础研究,进步作业病防治科学技能水平;活跃选用有用的作业病防治技能、工艺、资料;约束运用或许筛选作业病损害严峻的技能、工艺、资料。
第八条 国家施行作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一致担任全国作业病防治的监督办理作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担任作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办理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作业病防治的监督办理作业。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担任作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办理作业。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拟定作业病防治规划,将其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安排施行。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撑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责任。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作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遍及作业病防治的常识,增强用人单位的作业病防治观念,进步劳作者的自我健康维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