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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11:42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置施行办法
(2013年12月3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第10次局务会议经过 自2014年1月8日起实行)
第一条 为了标准本局的行政处置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置法》,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置遵从公平、揭露的准则。
设定和施行行政处置有必要以现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损害程度适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置的规则有必要发布;未经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置的依据。
第三条 本局的规章能够在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给予行政处置的行为、品种和起伏的范围内作出详细规则。没有拟定法令、行政法规的,能够设定正告或许必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置,罚款的限额报国务院审定。
标准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置。
第四条 施行行政处置,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置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或许其他安排自觉遵法。
第五条 本局有关事务司按责任分工详细担任行政处置的施行。
第六条 对公民、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或许其他安排依法给予行政处置的,有关事务司应当全面、客观、公平地查询,搜集有关依据;必要时,按照法令、法规的规则,能够进行检查。
违法现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置。
第七条 有关事务司应当依据查询的不同状况,别离提出以下行政处置决议主张: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置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情节轻重及详细状况,作出行政处置决议;
(二)违法行为细微,依法能够不予行政处置的,不予行政处置;
(三)违法现实不能建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置;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行政处置决议主张经政法司审阅,并报局领导赞同后,由有关事务司出具行政处置奉告书,奉告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置决议的现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当事人进行陈说和申辩的,有关事务司应当充沛听取当事人的定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或许依据建立的,应当采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剧处置。
第九条 主张作出严重行政处置决议的,还应当奉告当事人有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安排听证。听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置法》规则的程序处理。
第十条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程序完成后,确有必要对公民、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或许其他安排依法给予行政处置的,有关事务司应当制造行政处置决议书,经政法司审阅后,报局领导检查同意。对情节杂乱或许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置,应当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议。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置决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地址;
(二)违背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现实和依据;
(三)行政处置的品种和依据;
(四)行政处置的实行方法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置决议,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置决议的行政机关称号和作出决议的日期。
行政处置决议书有必要盖有本局的印章。
第十二条 有关事务司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向当事人宣告行政处置决议书并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将行政处置决议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实行行政处置决议的,本局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第十四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施行行政处置过程中,有违背有关法令法规规则行为的,由机关纪委、人事司依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04年7月1日印发的《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置程序(试行)》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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