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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短信息方式订立合同应该怎么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14:18
【要旨】
当事人以短信息方法缔结合同的,对合同要约的许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无合意之实行行为不能视为合同建立。
【案情】
2012年11月,原告李双杰与被告张学萍签定《房子出租合同》,约好由张学萍承租李双杰368号院的房子,租期一年,至2013年10月31日,租金每年10万元,半年付。2013年租借合同到期后,两边经过短信息方法洽谈续租事宜,张学萍要求李双杰供给汇款用的银行账号,李双杰予以供给,张学萍向李双杰汇款4.5万元(扣除张学萍给李双杰做防水的费用5000元),但李双杰以为扣除防水款后,张学萍应当给付6万元的租金,张学萍以为半年租金是5万元,不赞同依照半年租金6.5万元的规范续签合同,两边就此发作争议。李双杰诉至法院,要求免除《房子出租合同》,张学萍返还房子,并依照每日356元的规范付出自2013年11月1日至实践腾退之日止的房子运用费。
【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李双杰与张学萍以短信息的方法洽谈续租事项,应当确认归于合同法中规则的对话的洽谈,作为房子出租人的李双杰提出依照每年13万元的租金规范续租合同,但作为承租人的张学萍并未即时作出赞同该租金规范的许诺,虽在庭审进程中,张学萍标明赞同依照李双杰提出的13万元的租金规范持续实行合同,但张学萍的该许诺现已显着超出许诺的合理期限,李双杰现现已不赞同与张学萍持续实行合同,故应当确认李双杰、张学萍两边在原书面《房子出租合同》到期停止后,并未构成事实上的租借合同联系。据此,判定张学萍腾退房子并付出房子运用费。
判定后,张学萍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在两边签定的《房子出租合同》行将到期停止时,李双杰与张学萍曾就续租事宜进行洽谈,两边短信息来往记载显现李双杰赞同续租的租金规范为年租金13万元,而张学萍建议的数额则为10万元,两边就租借合同首要条款价款问题存有争议,并未达到共同合意。张学萍的单独付款行为系对李双杰所宣布要约的本质性改变,应视为以实践行为宣布之新要约,李双杰对该新要约并未许诺赞同,4.5万元金钱到账行为不能视为李双杰赞同并自动承受张学萍建议的以年租金10万元为条件的实践实行,应视为两边就此未达到共赞同思标明,李双杰与张学萍于原租借合同期满后并未构成新的租借联系。张学萍持续占有、运用涉案房子并无法定或约好的权力根底,应予腾退,并应付出原合同期满后其持续占用期间的房子运用费。故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两边洽谈续租的合同是否建立。其间包括两个要害点:一是许诺的期间;二是无合意之实行行为不能视为合同建立。
1、关于许诺期间
合同的缔结,是缔约两边为意思标明并达到合意的进程。缔约达到合意,是合同的条款,至少是首要条款现已确认,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和承当的责任得以固定。合同的缔结,以要约、许诺的方法作出。对方当事人了解要约内容时要约开端收效,受约人得以在一定时间内作出许诺,此期间为要约存续期间。要约人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受约人须在此期间内作出许诺,不决存续期间的,要约以对话方法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许诺,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对话为要约者,受约人未当即许诺的,要约即失掉效能。
本案中,两边以短信息方法洽谈续租事宜,虽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缔结方法,但由于短信息以即时可收发的状况,两边可即时了解对方的意思标明,故而本案中两边缔结合同的方法,能够参照适用合同法规则的以对话方法的洽谈。则一方宣布要约后,另一方需即时许诺,不然要约失效。李双杰要求年租金为13万元,张学萍未即时许诺,该要约失效。一起张学萍要求租金10万元,李双杰亦未即时许诺,两边就合同价款未达到合意。虽然在一审的庭审中,张学萍标明乐意以13万元的价格承租涉案房子,但由于李双杰之要约现已失效,张学萍的许诺不发生合同缔结的作用。
2、无合意之实行行为不能视为合同建立
合同的缔结,其最着重的是两边合意。为确保合意的共同性,许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共同。受约人对要约作出本质性改变的,为新要约。对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等首要条款内容的改变,是对要约内容的本质性改变。本案中张学萍的10万元租金的意思标明,系对李双杰要约的本质性改变,是新的要约。
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则:“许诺应当以告诉的方法作出,但根据买卖习气或许要约标明能够经过行为作出许诺的在外。”本案中张学萍建议其现已实行合同,且李双杰业已承受,故而合同现已建立。但是,张学萍的单独实行行为对李双杰原要约内容作出本质改变,实践是以单独行为标明了新的要约,但李双杰未予许诺,两边合意仍然没有达到,合同未建立。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已实行为理由“劫持”要约人,然后建立合同,由于从根本上讲,合同法所遵从的最高准则,系两边合意,无合意即无合同,更谈不上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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