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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17:24
履行外国法院断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我国订立的世界公约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供认和履行外国法院离婚断定,应当具有如下条件:
1.作出断定的外国法院对案子有统辖权。某一法院受理案子的条件是对该案具有统辖权,对没有统辖权的案子作出的断定,得不到供认和履行。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统辖的规则,作出断定的法院没有统辖权的,应当确认其没有统辖权。依据该法规则,我国人民法院和作出断定的法院都有统辖权,能够确认其有统辖权,但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另行申述的在外。假如我国与作出断定的法院地点国有世界公约的,应依照世界公约规则来确认。
2.断定是经公平诉讼程序作出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断定程序问题的规则》有关条款规则,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外国法院离婚断定,我国不予供认。
3.断定现已发作法令效力。没有收效的断定,其作出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断定尚处于不确认的状况,是不能得到供认和履行的。至于外国法院离婚断定是否发作法令效力,依照作出离婚断定的法院地点国法令来识别为妥。由于,该断定自身是外国断定,是依据该国的诉讼程序作出的,其是否已发作法令效力按该国的诉讼法来衡量是合乎逻辑的。
4.不存在“诉讼竞合”。如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子,我国法院现已受理或已作出断定,或许第三国对该当事人作出的离婚断定已得到我国法院供认,则对请求供认和履行的外国法院离婚断定回绝供认。
5.断定不违背我国法令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法》第2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断定程序问题的规则》第12条均对此做了规则,如外国法院离婚断定违背我国法令的基本原则或许有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景象,回绝供认和履行。
6.存在世界公约或互利。我国与作出离婚断定的法院地点国存在一起订立或参与的世界公约,或存在互利联系,这是外国法院离婚断定在我国得到供认和履行的条件,不然将不能得到供认和履行,但中国公民请求供认和履行外国法院离婚断定不以互利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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