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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生死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09:37
《劳作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劳作者在下列景象下,依法享用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挂彩;3.因工伤残或许患职业病;4.赋闲;5.生育。劳作者逝世后,其遗属依法享用遗属补贴。别的,劳作部发布的《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也对员工因工逝世、因工伤残所应享用的待遇作了具体规则。依据《劳作法》第十八条的规则,下列合同无效:1.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劳作合同;2.采纳诈骗、要挟等手法缔结的劳作合同。无效的劳作合同,从缔结的时分开端,就没有法令约束力。承认劳作合同部分无效的,假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能、其余部分依然有用。有些单位借劳作者对有关法令法规不甚清楚的状况,与劳作者签定有存亡条款的劳作合同,发作事端后以劳作合同为依据不予补偿,严峻侵害了劳作者的合法权益,也严峻违背了我国劳作法令法规的规则,是法所不容的。在这里也特别提示广阔劳作者,在签定劳作合同时,一定要稳重起见,对劳作合同的各项条款要逐个检查,一旦发现有存亡条款或相似条款,应及时提出,越早解决问题,便越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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