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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诉XX广告有限公司侵犯荣誉权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14:01

[案情介绍]
张X是XX广告有限公司的一名规划师。1996年7月,省电台与电视台联合主办一个公益广告规划大赛。张X以个人名义报名参赛,并使用业余时刻,规划出一个有关期望工程方面的广告案牍。张X给组委会送交著作时,把公司的地址与电话留给组委会以便联络。同年10月10日,张X被公司派到外地出差,时刻是1个月。10月20日,公益广告规划大赛的评选成果揭晓,张X以其共同的构思及具有震撼力的画面一举取得特等奖。组委会工作人员按张X留下的电话与其联络时,公司方知张X参赛一事。因颁奖晚会定于10月23日举办,张X无法赶回,组委会期望公司派人为其代领奖杯、获奖证书与2 万元的奖金。公司怅然许诺,颁奖当晚由公司司理肖丰代为领奖。张X出差归来后,知道自己获奖的音讯非常高兴,并马上到肖丰处要取回奖杯、获奖证书及奖金。肖丰只把奖金交给张X,但奖杯与获奖证书却不交出,他提出要把它们摆放在公司的商洽室,以向广告客户显现其创造实力。张X以为奖杯与证书是奖给自己的,与公司无关,要求公司返还。两边发生争议。张X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定XX广告有限公司返还奖杯与获奖证书,并赔礼道歉。
[审理]
法院经审理,按照《民法通则》第102、120条的规则判定如下:被告XX广告有限公司于判定收效后3日内,向原告张X返还奖杯与获奖证书,并在法院认可的规模内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理剖析]
这是有关侵略荣誉权的事例。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取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坚持与分配的身份权。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和荣誉所包含的利益。荣誉是社会组织因民事主体的活跃的正式点评,荣誉所包含的利益包含物质利益和精力利益。
损害荣誉权的民事责任构成,有必要具有以下四个要件:
(1)有侵略荣誉权的违法行为。《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则:“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制止不合法掠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侵略荣誉权的行为首要表现在:
1)不合法掠夺别人荣誉称号。这是典型的损害荣誉权的行为。荣誉称号是有关机关经过特定的程序颁发有特别奉献的特定人,凡非依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而掠夺别人的荣誉称号的,均为损害荣誉权的行为。
2)不合法侵吞别人荣誉。一般来讲,侵权人与荣誉权人有—定的联络。本案中,原告所获规划特等奖,是他取得的荣誉,依法享有荣誉权取得的奖杯、证书等理应归其所有。被告欲借原告获奖证明到达夸耀自己的意图而侵吞原告的奖杯等,于法无据,归于不合法侵吞别人荣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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