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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日起交强险限额调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20:25

2008年2月1日起交强险限额调整
被稳妥机动车在路途交通事故中有职责的补偿限额为:
逝世伤残补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原为5万)
医疗费用补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原为8千)
产业损失补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原为2千)
被稳妥机动车在路途交通事故中无职责的补偿限额为:
逝世伤残补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原为1万)
医疗费用补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原为1600)
产业损失补偿限额100元人民币。(原为400)
布告称,上述职责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施。到2008年2月1日零时稳妥期间没有完毕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作路途交通事故的,依照新的职责限额履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作路途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职责限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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