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08:59核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公式中的“增值额”为交税人转让房地产所获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那么,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详细有哪些呢?以下是听讼网小编收集到的详细介绍。
依据相关规则,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主要有:
(1)获得土地运用权所付出的金额,是指交税人为获得土地运用权所付出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则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备(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本钱,是指交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践发作的本钱(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本钱),包含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备费、公共配套设备费、开发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含土地征用费、犁地占用税、劳作力安顿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开销、安顿动迁用房开销等。
前期工程费,包含规划、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测、测绘、“三通一平”等开销。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法付出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法发作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备费,包含开发小区内路途、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美化等工程发作的开销。
公共配套设备费,包含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备发作的开销。
开发直接费用,是指直接安排、办理开发项目发作的费用,包含薪酬、员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作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备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办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开销,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核算分摊并供给金融组织证明的,答应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借款利率核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第(1)、(2)项规则核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核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核算分摊利息开销或不能供给金融组织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第(1)、(2)项规则核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核算扣除。
上述核算扣除的详细份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价价格,是指在转让已运用的房子及建筑物时,由政府同意建立的房地产评价组织鉴定的重置本钱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价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承认。
交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获得评价价格,但能供给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分承认,《法令》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则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核算。对交税人购房时交纳的契税,凡能供给契税完税凭据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价价格,又不能供给购房发票的,当地税务机关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则,实施核定征收。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交纳的营业税、城市保护建造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交税人可按第(1)、(2)项规则核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别的,交税人成片受让土地运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承认,可按转让土地运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份额核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核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承认的其他方法核算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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