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同样应尽赡养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16:37本年70多岁的刘婆婆,没有日子来源,但她有两个儿子,几年前老伴逝世时还留下了一些遗产没有切割。三年前兄弟俩签定了一份协议,哥哥抛弃承继权,弟弟承继遗产并单独承当奉养母亲的责任,协议自签定之日起收效。不料,2009年春节前夕,刘婆婆得了一场大病,花去九千余元医疗费。看着日子日渐窘迫的小儿子,于心不忍的刘婆婆找到了大儿子,要求其分管一部分医疗费,并承当奉养母亲的责任,成果大儿子以自己现已抛弃了承继权,谁承继遗产谁奉养白叟为由回绝了。刘婆婆看到大儿子如此绝情,便萌生了与大儿子打官司的想法。这件工作在刘婆婆的居住地引起了颤动。许多人都以为刘婆婆不按协议行事是无理取闹。
重阳节前夕,泸州市纳溪区法院丰乐人民法庭到龙车镇回访奉养案子当事人时,了解到刘婆婆上述情况后,当即经过讲理讲法,庭外调结这起纠纷。法官讲的主要内容是:奉养和承继权的抛弃是两个彻底不同的法令概念。奉养,是指子女对爸爸妈妈在精神上的劝慰、经济上的供养及日子上的照顾。子女对爸爸妈妈的奉养搀扶是无条件的,无期限的。承继权的抛弃,是指承继开端后,遗产切割前,承继人自愿作出不承继遗产的意思表明。承继权的抛弃是单独法令行为,只需权利人单独作出抛弃的意思表明,就发作抛弃的效能。本案中大儿子自动清晰表明抛弃承继权,并与二儿子签定的协议,只能是大儿子抛弃承继权的协议,所以只能发生承继权抛弃的法令效能,可是奉养责任不能因承继权的抛弃而革除。《老年人权益保证法》第15条清晰规定:“奉养人不得以抛弃承继权或许其他理由,回绝实行奉养责任。”这表明,子女对爸爸妈妈实行奉养责任,是法定的责任,是无条件的。大儿子以抛弃承继权为条件不实行奉养母亲的责任,既违法令,也悖道理;刘婆婆要求其大儿子实行奉养责任彻底是合法合情的,所以大儿子依然应当奉养刘婆婆。 陈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