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什么时候可以追加诉讼第三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22:14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与案子有利害联系的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恳求的第三人和无独立恳求的第三人,第三人能够追加。那么,什么时候能够追加诉讼第三人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发现第三人之日起,能够恳求追加第三人,人民法院也能够依职权追加其为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别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恳求,或许虽无独立的恳求,但案子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联系,因此参与到诉讼中的人。
在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发动后,怎样追加第三人呢?因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和虽没有独立恳求权但案子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联系的第三人两种,所以追加的程序上会有所区别:
一、追加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第三人对别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恳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不论原告同不赞同追加,人民法院均应该依职权告诉追加该第三人。该第三人已清晰表明抛弃实体权力的,可不予追加;既不乐意参与诉讼,又不抛弃实体权力的第三人,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与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子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定。
二、追加虽无独立的恳求权,但案子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联系的第三人
1、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恳求参与。第三人以为对当事人两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诉讼恳求,但以为案子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凶猛联系,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参与诉讼。
2、原告恳求追加。在案子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遗漏了应该参与诉讼的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追加该第三人参与诉讼。
3、被告恳求追加,原告赞同的能够追加。在案子审理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与诉讼的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追加该第三人参与诉讼,原告不赞同追加的,视为已抛弃对该第三人的诉讼恳求。
4、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在案子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与诉讼的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能够依职权追加该第三人。
正确追加第三人,能够有用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胶葛,避免诉累,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认真对待、精确适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别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恳求,或许虽无独立的恳求,但案子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联系,因此参与到诉讼中的人。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