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有哪些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21:51不动产品权挂号机关的法律职责
1.挂号机关法律职责概述。挂号机关的法律职责,是指挂号机关因挂号过错给当事人形成丢失而依法应当承当的民事补偿职责。
2.挂号机关补偿职责的归责准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准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矩,是据以确认行为人承当民事职责的依据和规范,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对各个侵权行为规矩起着统帅效果的立法指导方针。
3.挂号机关补偿职责的构成要件。依据无过错职责的归责准则,我国不动产挂号机关承当补偿职责须具有以下要件:(1)存在挂号过错。所谓挂号过错是指除了挂号请求人招摇撞骗,挂号机关尽到了检查职责之外的状况,都归于挂号过错。
不动产挂号(2)存在危害现实。所谓危害现实是指因必定的行为或事情使或人受侵权法维护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危害现实的存在是侵权补偿职责构成的条件,“无危害即无补偿”。
(3)危害现实与挂号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
4.挂号机关补偿规模及其追偿。挂号机关补偿职责的规模应依据当事人因挂号过错形成的实践丢失来确认,包含主权力受危害的补偿、利息及当事人或好坏关系人建议权力的费用,如请求更正挂号、贰言挂号的费用,进行诉讼的费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