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解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14:52尽管重新我国建立至今现已有两部婚姻法标准婚姻行为,而且国家立法机关于2001年4月28日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对现行婚姻法的进一步完善作出了适当的尽力,但是,不只婚姻法自身没有对重婚的界说作出规则,而且原《婚姻挂号管理办法》、现行《婚姻挂号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意见》、2001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法释[2001]30号)都没有界定重婚的意义,这就为法官的自在裁量供给了适当大的空间。一起,理论界对重婚的了解,实际上构成了三种观念。持狭义说者以为,只要当在先的婚姻是法令婚,当事人以法令婚或许现实婚与之重合时,才构成重婚(罪)[1];持广义说者建议,不管在先的婚姻是否法令婚,也不管与之相重合的婚姻是否法令婚,都构成重婚(罪)[2][P327];持最广义说者不只附和广义说,乃至建议“包二奶”也构成重婚(罪)[3].第三种观念没有见到有法院判例支撑,前两种观念则都有判例可循,而且广义说有广受欢迎的痕迹。法治准则要求国家制定法能够得到一致施行,而一致施行法令的社会实践离不开对法令标准趋同化的知道。因而,有必要对上述观念进行进一步的剖析。
一、法令主义:知道婚姻及其本质的支点
婚姻作为社会联系的特定方式,以两性的结合为天然条件,是社会准则所承认的男女两性互为爱人的结合。[4][P8]尽管从天然特点上讲,婚姻以男女同财共居为方式,我国传统文化长期以来都从天然特点上了解“婚姻”这一概念,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准则不只没有改动传统文化对婚姻的知道,而且认可这种民间天然构成的婚姻方式。1950年到2000年整整50年间,新我国两部《婚姻法》的施行,向国民昭示:婚姻以挂号为要件;要成婚,得挂号。但是,“挂号成婚”的要求尽管在广阔乡镇已被自觉承受,但在偏僻村庄依然遭到习惯势力的固执抵抗。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再次重申:契合婚姻条件的男女要想成婚,有必要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挂号手续。不只如此,《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还规则了婚姻无效准则以及婚姻的吊销准则,第12条对无效以及可吊销的婚姻的效能问题作了明确规则,即“无效或被吊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这就阐明,婚姻不只有必要具有挂号的方式,而且有必要契合本质的要件,不然,即便通过挂号,婚姻也不一定有用。有用婚姻受法令保护,能够对立第三人的损害,无效婚姻不受法令保护,不能对立第三人。从这些规则能够看出,无效婚姻现实上有两类,一是不具有婚姻方式要件的朴实天然意义上的“婚姻”即现实婚[①],因为其从未得到国家婚姻挂号机关承认,所以不需要通过婚姻挂号机关公示即无效,不管这种“婚姻”是否契合婚姻的本质要件,从始到终都无效,不受法令保护。换言之,这种“婚姻”联系,不行能也不该当成为刑法上的客体;二是具有婚姻方式要件,但不契合婚姻本质要件的婚姻,包含重婚、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的婚姻、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该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未到达法定婚龄的几种景象。尽管这种婚姻从前得到婚姻挂号机关承认,但不是有必要通过婚姻挂号机关公示或人民法院判定才无效,而是从始到终都无效。其婚姻联系也不能成为刑法上的客体。在婚姻挂号机关宣告其无效后,即便当事人持续同居日子乃至举行成婚仪式,也不受法令保护,其联系相同不行能成为刑法上的客体。至于可吊销的婚姻,其效能情况并不杂乱。因为这种婚姻除了当事人被钳制这一要素外都契合婚姻的本质要件,而且现已得到婚姻挂号机关承认,所以除非当事人建议抗辩理由,不然应当遭到法令保护;假如被钳制成婚但没有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在的人从成婚之日起(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在的人从康复人身自在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婚姻挂号机关恳求吊销该婚姻,法院判定予以支撑,则其婚姻效能不只仅终止于被吊销之时,而是自始无效。[②]在此之前,其婚姻联系应当成为刑法上的客体。设若该婚姻被吊销之后,恳求人反悔,依然与被恳求人一起寓居日子乃至举行成婚仪式,也不受法令保护。综上所述,尽管国外立法对现实婚的情绪趋向平缓,[5][P238-240]但我国《婚姻法》对婚姻的建立,采纳的依然是严厉的法令主义。[③] [6][P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