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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弄他人行为如何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05:26
【案情】
张三和李四二人乘坐出租车去城郊玩耍,由于旅程较远,二人无聊中便决议作弄一下司机程某。所以,张三和李四奉告程某,他们刚施行了一同掠夺,并刺杀一人,现在正在跑路。谁知程某信以为真,在一个转口,程某将悉数资产交给张三和李四后,便仓促弃车逃跑。张三、李四在程某逃跑后,便自行驾驭程某的出租车四处玩耍,直至被警方捕获。
【不合】
关于本案中张三和李四的行为应当怎么定性,产生了几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观念以为,张三和李四本没有施行掠夺,司机程某出于自己认识上的过错而将资产交于二人,二人并不构成违法,只建立民事上的不当得利行为;
第二种观念以为,张三和李四虽未施行违法,但二人虚拟现实给司机程某形成必定心理压力,而且二人在程某脱离后并未自动偿还金钱,还驾驭程某的出租车四处玩耍,其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观念以为,张三和李四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占罪。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念,理由如下:
首要,诈骗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用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在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而且具有不合法占有公私资产的意图。在本案中,张三和李四虽是虚拟现实使程某形成误解,并获得资产,但二人一开始在片面上并不存在成心,故笔者以为二人不该被认定为诈骗罪。
其次,刑法上的侵占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将别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资产、忘记物或许埋藏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他在片面方面仍然表现为成心占有,损害的是别人资产的所有权。该罪的违法目标为别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资产、忘记物和埋藏物。很显然,在本案中,程某交给张三和李四的资产并不是出于要二人予以保管的意图,且张三、李四二人并非以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故笔者以为不该被认定为侵占罪。
第三,根据民法中对不当得利的了解,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过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以为是因致别人遭受丢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责任。不当得利的建立要件有四:一方获得产业利益;一方受有丢失;获得利益与所受丢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中有一种是根据给付行为而发作,是指受益人受领别人根据给付行为而移转的产业或利益,因短缺给付意图而发作的不当得利。在本案中,司机程某出于惧怕而给付张三和李四资产,但本质在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张三和李四根据司机程某的行为而获得资产,是明知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获得利益,归于歹意受益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也有对不当得利返还规模的解说,尽管没有区别好心与歹意,但也有以下规则:“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含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使用不当得利所获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
综上,小编以为张三和李四二人的行为归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行为,虽不构成刑事违法,但应及时返还司机程某资产,并对程某出租车的损耗予以必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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