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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发生增减变动的农户应该怎样确权登记颁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13:52

根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十五条:“家庭承揽的承揽方是本团体经济安排的农户”;第二十七条:“承揽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揽地”;以及乡村二轮土地承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 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户籍制度改革的定见》(国发[2014]25号)等法令方针规定,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主体为农户,乡村土地二轮承揽后,不管逝世、户籍迁出或重生人口、婚嫁迁入等任何原因,形成承揽农户家庭部分成员发作增减变化的,其家庭土地承揽联系不变,应按照乡村土地二轮承揽时承认的承揽联系进行确权挂号颁证,不得因其家庭人口增减调整其家庭承揽地面积。在实践工作中,对家庭成员呈现增减变化的农户,应根据农业部等6部分《关于展开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挂号试点工作的定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展开土地承揽经营权改变、刊出挂号”的方针规定,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照实填制权属调查表发包方共有人变化状况,依法处理家庭承揽经营权共有人改变挂号手续,在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挂号簿照实挂号存案。对以下几种景象,应根据相关法令方针规定,分类处置:
1、乡村土地二轮承揽后,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根据国家“大安稳、小调整”方针精力,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土地小调整的,应按照调整后的承揽联系进行确权挂号颁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土地小调整的,但未处理农户家庭土地承揽经营权改变挂号手续的农户,应按照调整后的农户家庭土地承揽联系,依法处理土地承揽经营权改变挂号存案手续。对未实行法定程序进行土地小调整的,应按照法定程序安排举行乡民会议从头审议,根据乡民会议议定成果,进行确权挂号颁证。
2、乡村土地二轮承揽后出世、合法收养等农户新增人口,根据法定户籍挂号材料,依法处理农户家庭承揽经营权共有人改变挂号手续。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有团体机动地等可分配土地,且农民群众有强烈要求的,应依法由乡民会议议定赞同,向上述新增人口分配承揽地后,依法进行确权挂号颁证。但未经乡民代表会议审议赞同,村组干部私自划给新增人员的承揽地,应报经乡民会议从头审议;乡民会议审议赞同的,应与农户签定土地承揽合同,进行确权挂号颁证;乡民会议审议不赞同的,由村组团体经济安排收归团体统一管理运用。
3、乡村土地二轮承揽后家庭单个成员逝世,或读书、执役、服刑、外出务工的,除农户依法自愿请求要求退出承揽地的景象外,应按照原有土地承揽联系进行确权挂号颁证,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不得以农户家庭成员削减为由,强行调减农户家庭承揽地面积。对农户家庭成员自愿请求,要求退出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可依法回收其承揽地,并处理土地承揽经营权改变挂号手续。
4、乡村二轮土地承揽后的婚嫁女和入赘婿,嫁入地或入赘地向其分配了承揽地的,嫁出地或迁出地村组可依法回收其承揽地,并依法处理土地承揽经营权刊出挂号;嫁入地或入赘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揽经营权进行确权挂号颁证;嫁入地或入赘地未向其分配了承揽地的,嫁出地或迁出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揽经营权进行确权挂号颁证。
5、乡村二轮土地承揽时具有土地承揽经营权,但乡村二轮确定承揽后,身份转变为国家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固定员工等人员的,已不具有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身份,不再具有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在土地确权挂号颁证中,不再挂号承认其土地承揽经营权共有人身份,并依法处理其所属家庭土地承揽经营权共有人改变挂号。但不得以此为由,调减其所属家庭土地承揽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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