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行为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14:22
无权署理是行为人没有署理权可是施行了署理行为,无权处置是行为人没有处置权可是施行了处置行为,很多人将这两种行为分不清。那么,无权署理和无权处置行为的差异有哪些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概念的差异
无权署理是指在没有署理权的状况下以别人名义施行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署理并非署理的品种,而仅仅徒具署理的表象却因其短缺署理权而不发生署理效能的行为。 无权署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含表见署理和表见署理以外的无权署理。狭义的仅指表见署理以外的无权署理。在我国,无权署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所进行的署理。
无权处置:无权处置,是指行为人没有处置权,却以自己的名义施行的对别人产业的法令上的处置行为。
二、构成要件的差异
无权署理: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有署理行为的外表特征。
2、行为人施行以别人名义所为意思表明时,没有署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处置:
1、无权处置行为首先是产业处置权的短缺。
2、处置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施行了处置别人产业的行为。
3、无权处置行为有必要是违背法令的行为。
三、法令效能的差异
无权署理:
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则,无权署理行为“只要通过被署理人的追认,被署理人才承当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当民事责任”。可是, “自己知道别人以自己的名义施行民生行为而不作否定表明的,视为赞同”。由此可见,无权署理的效能分为无权署理的收效和无权署理的无效两种状况。
无权处置:
无权处置行为的效能目标指向的是“无权处置合同”,而非“无权处置行为”。
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置权人缔结合同后未获得处置权之前,该处置合同效能属效能待定状况。
在上文中,小编为我们带来了关于无权处置与无权署理在概念、构成效能以及法令效能的差异,信任您在阅读了上文往后,关于这方面的常识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一、概念的差异
无权署理是指在没有署理权的状况下以别人名义施行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署理并非署理的品种,而仅仅徒具署理的表象却因其短缺署理权而不发生署理效能的行为。 无权署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含表见署理和表见署理以外的无权署理。狭义的仅指表见署理以外的无权署理。在我国,无权署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所进行的署理。
无权处置:无权处置,是指行为人没有处置权,却以自己的名义施行的对别人产业的法令上的处置行为。
二、构成要件的差异
无权署理: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有署理行为的外表特征。
2、行为人施行以别人名义所为意思表明时,没有署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处置:
1、无权处置行为首先是产业处置权的短缺。
2、处置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施行了处置别人产业的行为。
3、无权处置行为有必要是违背法令的行为。
三、法令效能的差异
无权署理:
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则,无权署理行为“只要通过被署理人的追认,被署理人才承当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当民事责任”。可是, “自己知道别人以自己的名义施行民生行为而不作否定表明的,视为赞同”。由此可见,无权署理的效能分为无权署理的收效和无权署理的无效两种状况。
无权处置:
无权处置行为的效能目标指向的是“无权处置合同”,而非“无权处置行为”。
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置权人缔结合同后未获得处置权之前,该处置合同效能属效能待定状况。
在上文中,小编为我们带来了关于无权处置与无权署理在概念、构成效能以及法令效能的差异,信任您在阅读了上文往后,关于这方面的常识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