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支付管理费的税务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23:13《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九条规则,企业之间付出的办理费不得税前扣除。关于这条规则,可以这样了解:企业无论是承受关联方还对错关联方供给的办理或其他办法的办理服务而发作的办理费,不得税前扣除。可是,现行商场运营活动中,企业之间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和专门化、专业化,从节省企业本钱视点等考虑,关于企业的特定出产运营活动,托付其他企业或许个人来完结,较之企业自己去完结,或许更为节省,这就难免会呈现企业之间因供给办理或许其他办法的服务而出入办理费的现象。
在实践工作中,关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出入办理费事务应该怎么计税处理的问题,一些交税人并不是非常清楚。笔者以为,关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出入办理费事务的计税处理问题,交税人必需求清楚以下3个方面:
一、付出办理费按正常劳务费用列支
在实践工作中,企业之间付出的办理费,既有总分组织之间因总组织供给办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办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供给的办理费。因为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纳法人所得税,对总分组织之间因总组织供给办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办理费,可以经过总分组织主动汇总得到解决。可是,对归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的确发作供给办理服务的办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准则确认办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选用分摊办理费用的办法在税前扣除,以防止重复扣除。
举例来说,A公司是BCM集团部属的一家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2008年A公司按商场价向母公司付出了办理服务费用350万元,并获得了集团开具的服务业发票,则A公司2008年税前可以扣除劳务费用350万元。
二、收取办理费方按服务业交纳营业税
服务业,是指使用设备、东西、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供给服务的事务。因而对归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准则确认办理服务的价格而供给办理服务收取的办理费,应按服务业交纳营业税。交税人需求留意的是,《关于营业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3〕16号)规则,两边签定承揽、租借合同(协议),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财物出包、租借,出包、租借者向承揽、承租方收取的承揽费、租借费(承租费)按服务业税目交纳营业税。可是出包方收取的承揽费凡一起契合以下3个条件的,归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承揽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运营,由出包方承当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揽方的运营出入悉数归入出包方的财政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揽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赢利为根底的。
接上例,2008年BCM集团收取A公司的办理服务费用350万元应为劳务收入,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17.5万元。
三、契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发作的办理费可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五十条规则,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建立的组织、场所,就其我国境外总组织发作的与该组织、场所出产运营有关的费用,可以供给总组织出具的费用聚集规模、定额、分配依据和办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可见,这条是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收入与开销配比准则的基本要求来规则的。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建立的组织、场所要获得某种收入,往往需求其在我国境外的总组织供给某种办理或许其他出产运营方面上的支撑服务,有些费用开销或许是经过总组织或许由总组织所担负的,尽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是法人税制,可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则,在我国境内建立组织、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只负有限的交税责任,就其在我国境内所建立的组织、场所获取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境外但与所设组织、场所有实践联络的所得交税,若不答应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所设组织、场所分摊其在我国境外总组织所发作的有关费用,或许会呈现这些组织、场所的特定出产运营活动的费用开销无法得以表现,是不契合收入与开销的配比准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