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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刑的刑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13:34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延期履行期满后弛刑的刑期核算问题,咱们1956年11月6日研字第11375号,四字第1591号联合批复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上一年8月6日(57)法研字第0161号、(57)司法字第1177号联合指示,在内容上是不一致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宣布联合指示时,曾考虑到这指示内容有和曩昔其他指示内容不一致的当地,所以在联合指示内曾说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未公布曾经,关于死缓弛刑的刑期核算方法,统照本指示履行”。但这一指示由司法部送最高人民法院会衔时,最高人民法院未曾注意到送最高人民检察院会衔,并发送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现在有的当地人民检察院问询往后究应怎么履行。咱们共同研究后,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上一年8月6日的联合指示是正确的,特告诉你院往后统照这一联合指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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