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适用“解除取保候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00:37
被告人陈某某,1999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炎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4年1月涉嫌成心伤害罪后逃跑,2009年2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炎陵县公安局于2009年3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并于2009年3月28日将案件移交炎陵县人民查看院检查起诉。该院受案后,于当日对其“续保”。检查期间,发现被告人陈某某系在缓刑检测期限内犯新罪,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便决议免除取保候审,填制了《免除取保候审决议书》,发至公安机关及有关人员,一起主张公安机关改为其他的强制措施。
显着,该案适用“免除取保候审”显着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58条第二款规则:关于发现不应当追查刑事责任或许取保候审、监督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免除取保候审、监督居住。这就是说,免除取保候审应适用两种景象,一是取保候审的期限现已届满;二是发现不应当追查被取保候审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成心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庸怀疑,且炎陵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是2009年3月24日,炎陵县人民查看院对其“续保”是2009年3月28日,不管从公安环节算起,仍是从查看环节算起,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的12个月期限均未届满。两种景象都不是,那么,就不能适用“免除取保候审”。应当依据《刑法》77条第一款和《刑诉法》73之规则,吊销取保候审,直接制造其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显着,该案适用“免除取保候审”显着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58条第二款规则:关于发现不应当追查刑事责任或许取保候审、监督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免除取保候审、监督居住。这就是说,免除取保候审应适用两种景象,一是取保候审的期限现已届满;二是发现不应当追查被取保候审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成心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庸怀疑,且炎陵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是2009年3月24日,炎陵县人民查看院对其“续保”是2009年3月28日,不管从公安环节算起,仍是从查看环节算起,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的12个月期限均未届满。两种景象都不是,那么,就不能适用“免除取保候审”。应当依据《刑法》77条第一款和《刑诉法》73之规则,吊销取保候审,直接制造其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