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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如何界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04:18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怎么界定?
一般以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物品在人力的效果下从高空落下,形成别人危害的行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一种新式侵权行为,其行为人难以确认,潜在受害人不确认,危害结果具有严重性。
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发作之场合,学界中存在争议。一种观念以为“高空”仅指建筑物,如王利明教授掌管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第1974条规则,“从建筑物中投掷物品致人危害”。一般来说,建筑物即在土地上建造的供人们寓居、出产或许进行其他活动的场所,楼房为其典型代表。另一种观念以为,除建筑物以外,“高空”还应当包含构筑物。即在土地上建造的不供人们直接在内进行出产和日子活动的场所,如桥梁。“虽然高空抛物行为多发作于高层建筑物的场合,可是,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限制在建筑物中,是否稳当,值得评论,由于高空抛物不见得只从建筑物中往下抛。”笔者以为,建筑物是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多发场合,但不扫除在构筑物中抛物致人危害行为之发作,因而“高空”应当包含建筑物与构筑物。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能够分为能够确认行为人与不能够确认行为人两种景象。关于第一种景象,行为人是能够确认的,能够直接适用过错责任准则,学界对此亦没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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