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09:4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1号
(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赞同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依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资企业受我国法令的统辖和维护。
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运营活动,有必要恪守我国的法令、法规,不得危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建立外资企业,有必要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开展,可以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国家鼓舞外资企业选用先进技能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完成产品升级换代,节约动力和原材料,并鼓舞举行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第四条制止或许约束建立外资企业的职业,按照国家辅导外商出资方向的规则及外商出资工业辅导目录履行。
第五条请求建立外资企业,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不予赞同:
(一)有损我国主权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我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背我国法令、法规的;
(四)不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开展要求的;
(五)或许形成环境污染的。
第六条外资企业在赞同的运营范围内,自主运营管理,不受干与。
第二章建立程序
第七条建立外资企业的请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检查赞同后,发给赞同证书。
建立外资企业的请求归于下列景象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检查赞同后,发给赞同证书:
(一)出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则的出资批阅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求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归纳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赞同建立外资企业,应当在赞同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存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总称批阅机关)。
第八条请求建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触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许归于国家约束进口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前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赞同。
第九条外国出资者在提出建立外资企业的请求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建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许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提交陈述。陈述内容包含:建立外资企业的主旨;运营范围、规划;出产产品;运用的技能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求用水、电、煤、煤气或许其他动力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