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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应否承担妻子私生子的抚养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21:14
【案情】
2004年11月4日,曹梅英与王本明成婚。2006年5月,曹梅英生育一男孩,取名王志新(化名)。20010年4月,王本明发现曹梅英与别人有不正当联系,遂提出离婚。经洽谈,两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好夫妻一起产业悉数归王本明一切,王志新归王本明抚育,曹梅英每月给付500元抚育费,并担任归还夫妻一起债款5000元。2011年7月,因王本明回绝曹梅英看望小孩之事,曹梅英遂以王本明不是王志新的生父为由,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改变抚育联系。在法院审理改变抚育联系案子过程中,两边提出申请要求对王志新作亲子判定。经判定,确认了王本明不是王志新的生父。故法院判定王志新由曹梅英抚育。之后,王本明以王志新不是其亲生子,对王志新不该承当抚育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曹梅英返还其抚育王志新的1.5万元抚育费。
【不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夫妻联系存续期间,男方上当抚育了女方的私生子,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
第一种定见以为,王本明现实上承当了抚育责任,他与小孩的联系可视为养父与养子的联系,故王本明对其与曹梅英婚姻存续期间的抚育费无权追索,被告不予返还。在曹梅英与王本明离婚后至小孩由曹梅英领回这段时间内的抚育费,应由曹梅英返还给王本明。
第二种定见以为,曹梅英应该返还抚育费,至于是否悉数返还,则应依据案子的具体情况,予以剖析。王本明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承当的抚育费,曹梅英不予返还,因为夫妻一起产业已悉数判归王本明一切;曹梅英与王本明离婚后至王志新由曹梅英领回这段时间内的抚育费,应由曹梅英返还给王本明。
【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则:“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0条规则:“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包含:维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料被监护人的日子,办理和维护被监护人的产业,署理被监护人进行办理和教育,对被监护人进行办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或许与人发作争议时,署理其进行诉讼。”据此,王志新的监护人是其爸爸妈妈。本案曹梅英与王本明两边当事人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因为曹梅英隐秘小孩是与别人通奸所生这一重要现实,致使王本明将小孩当成自己的亲生子女抚育。从法律上讲,王本明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尽管对王志新进行了抚育,但他既非的生父,也非小孩的养父、继父,故对王志新不该承当法定抚育责任。
一起,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规则,“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定见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故王本明受诈骗,在违反自己实在意思的情况下抚育了王志新,应属无效。
《民法通则》第61条规则,民事行为被确以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获得的产业,应当返还给受丢失的一方。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遭到的丢失。并且,夫妻联系存续有用,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必定要承当另一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的结果。因而,王本明有权要求曹梅英返还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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