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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注意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20:38

一、侵略商业秘密的丢失规模
正确了解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则的“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形成重大丢失的”,是正确适用侵略商业秘密罪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从承当刑事职责的因果规模上看,在一般情况下刑法是在直接因果关系规模内确认刑事职责,只需在法令有明确规则的情况下,直接因果关系才是承当刑事职责的客观根底。换句话说,在法令没有明确规则行为人对直接结果负刑事职责的情况下,就只限于在直接因果关系规模内追查刑事职责。正因为这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案子追诉规范的规则》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则“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形成直接经济丢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在这里,怎么了解“直接经济丢失”是解决问题的要害。
需求阐明的是,刑法上所规则的丢失数额的核算方法与民法上规则的丢失金额的核算方法不同。除法令有特别规则之外,在刑法上只核算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丢失数额。而在民法、行政法上的丢失金额不只需核算本金还要核算利息。因而,侵略商业秘密罪中所规则的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形成的丢失,只能是前述四种直接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形成的直接丢失,而不包含运用侵略商业秘密的侵权产品的消费行为给权利人所形成的直接丢失。尽管《反不合理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则:“运营者违背本法规则,给被危害的运营者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被危害的运营者的丢失难于核算的,补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取的赢利;并应当承当被危害的运营者因查询运营者危害其合法权益的不合理竞争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可是,这归于行政法规则的丢失核算方法,不适用于刑事案子。反不合理竞争法规则的丢失核算方法与刑事案子的丢失核算方法,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前者表现在两者都对直接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侵略法令所规则的技术信息、运营信息的行为所引起的直接丢失予以核算;而后者表现在刑法只在直接因果关系规模内核算直接丢失,而反不合理竞争法还要核算直接丢失。
二、商业秘密不包含运用商业秘密制作的产品
正确确定侵略商业秘密罪的要害,是正确把握侵略商业秘密罪的维护目标。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维护目标的把握有广、狭两种不同的观念。一种观念以为该罪维护的目标仅是商业秘密,另一种观念以为该罪的维护目标不光包含商业秘密,还包含运用该商业秘密制作的产品。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侵略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明显,该界说并未将运用商业秘密而制作的产品列为侵略商业秘密罪的维护目标。而且,依据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关于制止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则》,上述信息只包含“规划、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办理窍门、客户名单、资源情报、产销战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详细表现为图片、软件及其他有关材料。由此可见,将运用商业秘密制作的产品的人列入刑事追查的规模是没有法令依据的。关于运用侵略商业秘密的产品的顾客,不论此产品是否归于侵权产品,只需其不详细了解产品内所包含的技术信息、运营信息,而且没有直接运用这种信息牟利,就不构成犯罪。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仔细区别顾客是运用侵权产品牟利仍是直接运用制作侵权产品所用的技术信息、运营信息牟利,不然,就会扩展刑事追查的规模。鉴于我国刑法规则的侵略商业秘密罪的维护目标仅限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则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故该罪所触及的规模仅限于以下四种行为:(1)用不合理手法获取别人商业秘密的行为;(2)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用不合理手法所获取的别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3)违背约好或违背权利人保存商业秘密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4)明知或应知前三种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而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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