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挪用资金罪免于刑事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03:55
在一些大型的公司里边。常常会有一些高层的领导运用自己自身的权力去进行一些犯罪活动,比较典型的便是移用资金用于个人出资了。假如这种行为构成了移用资金罪的话什么情况下能够免于刑事处分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给咱们详细介绍下。
移用资金罪免于刑事处分的景象:
赃物退回去了归于从轻情节,详细量刑得由法院依据归纳案子的严重性、罪犯的认罪态度、侵吞的数额等详细确认。
案情简介:周某在任××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于2011年6月28日,将其公司的30万资金移用给周某某运用,依照周某某的要求转入××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丁某的账户,丁某将该笔资金用于经营活动,后于2012年2月至4月间,将该款交还××物流有限公司。
检察院以周某因涉嫌移用资金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期间周某亲属找到秦绪敬律师为周某辩解,一审提出从轻处分的辩解定见,被一审法院采用,一审判定被告人周某犯移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不服判定提出上诉并持续延聘秦绪敬律师为其辩解人,后该案子被发回重审,经重审后法院作出被告人周某免于刑事处分的判定。
对移用资金罪免于刑事处分的辩解 
敬重的审判长:
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周某及近亲属的托付,指使咱们担任其辩解人,咱们查阅了本案檀卷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询,依法屡次会见了被告人,并仔细了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说,现结合有关依据,依据现实和法令宣布辩解定见如下:
一、被告周某不构成移用资金罪
(一)被告人周某移用的资金是在被告所开的个人存折上,在该存折上有××物流有限公司的资金、运费,赢利等,也有被告人周某个人的资金及借款,被告人周某借用给周某某的钱不是××物流公司的,而是被告人周某个人的钱。
(二)××物流有限公司从形式上看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而实际上是一个私营公司。××物流有限公司从工商局注册上看有两个股东,一个是被告周某,另一个人是被告人周某的妻子吕某。因而,××物流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一个私营公司,该公司的产业归被告人周某与吕某夫妻个人一切。因而,被告人周某借给周某30万元钱,是被告人周某个人的钱,因而被告人周某不构成移用资金罪。
二、被告人周某个人账户上的钱都是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假贷的,自身便是个人假贷,天然也有权进行分配。
2011年6月3日在其工商银行卡号为××××××8979个人账户上的120万,是周某以个人名义进行的银行借款,其在2011年6月别离支取几笔后,剩下的41万又存入账户名为周某的××××××1020的另一个账户,其于2011年6月28日从××××××1020这一个个人账户上向丁某支取30万元。
从上述的资金流向现实中能够看出被告人周某从头到尾都是在私家账户上对自己的资金进行分配,并没有移用公司的资金,一切周某并不构成移用资金罪。
综上所述,望贵院在查明现实的基础上还被告人周某一个公正。
所以说假如是犯了一些罪名咱们不要怕,一定要及时延聘律师进行法令剖析,补偿自己的过错才行。咱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哦。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