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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20:07

青岛市限价产品住宅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限价产品住宅办理,逐渐满意中等收入家庭的住宅需求,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产品住宅,是指操控土地出让价格,限制出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向中等收入家庭供给的产品住宅。
第三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限价产品住宅办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房子行政办理部门担任辖区内限价产品住宅办理作业。
市、区住宅保证组织担任辖区内限价产品住宅的详细办理作业。
街道办事处担任本辖区内限价产品住宅的请求受理、初审等作业。
开展和变革、国土资源、民政、财务、建造、规划、价格、督查、劳作和社会保证、公安、计算、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办理部门,依据责任分工,担任限价产品住宅的相关办理作业。
第二章 规划建造
第五条 建造限价产品住宅,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分步施行的准则,严格执行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
第六条 市开展和变革行政办理部门应当会同建造、国土资源和房子等有关行政办理部门,依据市政府限价产品住宅开展规划拟定限价产品住宅建造方案。
市国土资源行政办理部门依据限价产品住宅建造方案,编制限价产品住宅建造用地年度方案,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给方案中统筹安排。
第七条 限价产品住宅的建造用地实施附加条件出让,其附加条件由市国土资源行政办理部门依据同地段产品房子出售价格、规划条件等拟定。
第八条 限价产品住宅规划规划应当严格操控套型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操控在85平方米以内。
第九条 限价产品住宅开发建造单位,应当依照土地出让的有关附加条件运用土地和建造、出售限价产品住宅。
第三章 价格办理
第十条 限价产品住宅的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子行政办理部门、价格行政办理部门,依据同地段产品住宅价格的20%以上份额下浮确认。
开发建造单位依据已确认的价格,依照住宅楼层、朝向、质量和方位等要素,在上下不超越10%的起伏内确认出售价格,但总平均出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认的价格。
第十一条 以限价产品住宅出售价格购买的面积,依照购买限价产品住宅建筑面积规范与购房者原有住宅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依照同地段产品住宅价格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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