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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的主体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09:35
【案情二则】
交通事端诉讼的主体之事例1:2009年2月的一日黄昏,付某驾驭租借车与袁某驾驭后载张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后,租借车又与穿插路口西侧塘南村一切的桥栏相撞,被撞坏的桥栏将停在桥下的为陈某一切一只水泥船砸坏。射阳县交警大队作出事端职责确定,付某、袁某负事端的平等职责,张某、塘南村、陈某无职责。付某的车辆在中国人民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袁某的摩托车没有参与稳妥。
该起事端引起的5场官司为:
付某诉袁某路途交通事端产业危害补偿;
袁某诉付某及稳妥公司路途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补偿;
张某诉付某及稳妥公司路途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补偿;
塘南村诉付某、袁某及稳妥公司路途交通事端产业危害补偿;
陈某诉付某、袁某及稳妥公司路途交通事端产业危害补偿。
本案中的张某还能够申述袁某路途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补偿,但因张某与袁某是亲戚关系,而抛弃对袁某的申述。
交通事端诉讼的主体之事例2:2009年3月的一日晚,钱某驾驭的桑坦纳轿车与王某驾驭后载潘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王某、潘某受伤。射阳县交警大队作出事端职责确定,钱某负事端的主等职责,王某负事端的非有必要职责,潘某无职责。钱某的车辆在都邦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盐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王某的摩托车没有参与稳妥。
该起事端至少应别离进行4次诉讼:
王某诉钱某、稳妥公司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
潘某诉钱某、稳妥公司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
潘某诉王某路途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补偿案;
钱某诉王某路途交通事端产业危害补偿案。
现潘某一同将王某、钱某、都邦产业稳妥公司列为被告诉至法院,审理中王某对钱某、都邦产业稳妥公司提出反诉。
【裁判成果】
上述事例1中的5起案子,因各案原、被告申述时刻不等,申述地纷歧,前期别离在三位承办法官手中,后为便利处理,便于补偿比例的核算,将5起案子转交给一位法官兼并审理,该案经过5次庭审,终以判定结案,各方均未上诉。兼并审理后才节省了部分诉讼时刻。
上述事例2,原告潘某本别离应进行对王某与对钱某、稳妥公司的两申述讼。在原告立案时,我院经过诉前调停程序,先行联系了王某、钱某、稳妥公司,三被告均赞同同案处理,该起事端只开了一次庭,在辨明各自职责后,王某、潘某、钱某、稳妥公司四方当庭达成了调停协议,使得该案圆满处理。
【分析】
关于交通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的诉讼主体问题,的确是“剪不断理还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子案由规则》,民事案子的案由是依照不同的法令关系性质来进行分类的,根本上一个案子只触及一种法令关系。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因一同事端形成危害提申述讼时,往往或许触及多个诉讼主体和多重法令关系,典型的就是路途交通事端人身产业危害补偿胶葛案子。一同交通事端,常常引起多种法令关系。依照现行《民事案子案由规则》,上述事例2,因法令关系不清晰或案由不一致,立案检查人员只能要求申述人减去某些被诉主体或许别离申述。这样无疑就给当事人胶葛处理带来了讼累,使本该一案就能处理的胶葛有必要离散成多个案子胶葛才干处理。也极大了糟蹋了司法资源,人为的添加繁忙、人为的进行重复处理。
从司法审判视点讲,一个案子如只触及一种法令关系、原、被告两边都是单一法令主体的话,的确比较简单审理,比方离婚案子的原、被告两边。但从有用使用司法资源的视点看,因一个事情所发作的胶葛,根据不同的法令关系而分红多个案子,予以处理同一实际引起的多个法令关系胶葛,归根到底也是对司法资源极大糟蹋。另从受害人权益救助讲,一个案子中如不能尽量把一切相关当事人追加上,天然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完成和各方当事人之间诉讼权益的平衡。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是显着逐年上升,并且愈来愈难以审理。特别是对危害补偿职责主体的确定原理、规范难以掌握。假如机动车一切人与驾驭人是同一的,职责主体十分清晰,但实际生活的纷繁杂乱,在车辆一切人与驾驭人纷歧致的情况下,导致补偿职责主体也难以鉴别。如租借、出借的景象;挂靠单位的景象;未经许可私行驾驭的景象;雇员驾驭车辆的景象;车辆修补、保管、出质期间的景象;无偿搭乘车辆的景象;分期付款生意车辆的景象等等。由此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或许发作的法令关系也变得多样化、杂乱化,比方闯祸者与直接受害人之间的侵权法令关系、投保人与被稳妥人之间的稳妥合同法令关系、闯祸者或受害人与相关单位之间的劳作或雇佣法令关系、受害人与救助义务人之间的相似侵权法令关系、受害或闯祸车辆与车上乘客或货品主人之间的运送合同法令关系,等等。无疑这一系列的法令关系使得交通闯祸案子的法令处理变得反常的杂乱,并且直接影响到相关当事人的实际利益或职责承当。
从立法的视点讲,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诉讼参与人”一章中清晰规则了一申述讼和第三人参与诉讼准则。也就是说,从民事诉讼立法原意讲,也并非一次诉讼只能处理一种法令关系的胶葛,关键是看各种法令关系或法令职责之间的关联性、严密型。司法实际中,也的确存在多种法令关系胶葛同时审理同时处理的详细事例。如在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中,很多存在受害人将稳妥公司和闯祸司机、闯祸车辆一切权人同时列入被告进行诉讼的事例。有鉴于此,许多学者已提出:法院在受理交通闯祸案时,对案子诉讼参与人应放宽要求,对案子所触及的法令关系不该仅限定在同一法令关系层面上,也就是说,受害人在挑选直接侵权职责人作为被告进行诉讼时,有权直接挑选稳妥公司、救助医院、相关雇主或其他职责人、权利人等案子相关利害人同时参与诉讼,法院不该托故归于不同的法令关系或诉讼主体不对而进行排挤。关于稳妥公司、救助医院、相关雇主或其他职责人、权利人等在诉讼中的主体位置,有学者以为应定性为诉讼第三人(包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较为恰当,而不该当被列为一同被告或原告。笔者以为,详细职责人列为被告仍是第三人,应该由申述人即原告自行挑选,如事例2 中,潘某与钱某、稳妥公司之间法令关系不同于潘某与王某之间的法令关系,故不管将谁立为第三人都不恰当,已然能够因发作一同交通事端而将其引起的一系列胶葛同案处理,那么补偿职责主体定性为第三人仍是被告,就应由申述人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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