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00:48状况:有用发布日期:2002-08-26收效日期:2002-08-26发布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2]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一些区域反映,底层税务机关在白酒专项查看中发现了一些政策界限不行明晰、处理标准难以把握的事务问题,要求总局予以清晰。经研讨,现清晰如下:一、关于酒类出产企业使用相关企业之间相关买卖躲避消费税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则,纳税人与相关企业之间的购销事务,不依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事务来往作价的,税务机关能够依照下列办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许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许相似事务活动的价格;(二)依照再出售给无相相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获得的收入和赢利水平;(三)依照本钱加合理的费用和赢利;(四)依照其他合理的办法。对已查看出的酒类出产企业在本次查看年度内发作的使用相关企业相关买卖行为躲避消费税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依据本区域被查酒类出产企业与其相关企业间不同的核算办法,挑选以上处理办法调整其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收入额,核定应纳税额,补缴消费税。二、关于粮食白酒的适用税率问题(一)对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出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二)对企业出产的白酒应依照其所用质料确认适用税率。但凡既有外购粮食、或许有自产或外购粮食白酒(包含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薯类和其他质料酒(包含酒精)的企业其出产的白酒凡所用质料无法辨明的,一概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三、关于“品牌使用费”纳税问题白酒出产企业向商业出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跟着应税白酒的出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归于应税白酒出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而,不管企业采纳何种办法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出售额中交纳消费税。四、关于外购应税消费品税款抵扣问题对企业2001年5月1日曾经外购酒精已纳税款不管什么原因形成没有抵扣结束,2001年5月1日今后均一概不得抵扣。请遵照执行。200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