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招聘过程中公司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22:42
职工招聘进程中公司怎么躲避法令危险(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13718017337)一、底子案情2008年10月18日,北京强光科技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下称“强光公司”)发作一同欺诈案子,违法嫌疑人苏某以向客户出售产品的名义骗走强光公司价值10万元人民币的货品:2008年10月10日,苏某得悉强光公司正在招聘出售员,便投递虚伪简历至强光公司招聘邮箱。2008年10月12日,强光公司人力资源部告诉苏某面试,苏某填写结束应聘人员登记表后交给人力资源部专员林某,林某见苏某未填写家庭电话和原籍,遂要求补填,苏某支吾几句一直未填写,林某对此也为介意;出售司理宋某面试进程中,见苏某夸夸其谈,侃侃而谈,不只被这位“有着丰厚阅历”的应聘人员所信服,随即决议选用苏某,便告诉人力资源部处理苏某的入职手续。当人力资源部人员要求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时,苏某再次谎报身份证丢掉。在宋某的坚持下,苏某如愿见到了强光公司驻深圳办事处的负责人汪某,汪某见宋某如此“引荐”,以为是宋某的亲属,遂决议“特事特办”,选用了苏某。2008年10月15日,苏某向宋某报告称,深圳朗晶电子元器件公司(下称“朗晶公司”)需求一批晶体管,价值约10万元;宋某赞不绝口,暗自幸亏自己“慧眼识英才”。当日下午,深圳朗晶公司践约向强光公司传真了订单,宋某“抓住时机”,将订单传递给公司财务人员审阅,财务人员未加思索签字盖章后反应给宋某。2008年10月18日正午12时,苏某拿着订单抵达强光公司仓库,库管员田某“按照习气”发货,田某见没有宋某签字,便派部属吴某跟从苏某送货,二人抵达临街大路时,苏某故作惊奇称提货单未拿,让吴某去取,吴某电话给搭档赵某,让其送过来;苏某未得手。就要上车时,苏某称,让吴某把手推车放回仓库,自己在这里等吴某,吴某信以为真,待吴某回来时,苏某早已溜之大吉。事发后,宋某感到事态严峻,遂向深圳市蛇口警方报案。办案民警以侵占罪立案侦查。强光公司深圳办事处将此状况反应给咱们,咱们提出异议:苏某以入职作业的名义,施行欺诈行为,具有欺诈罪违法构成要件,应当以欺诈罪立案侦查;办案人员不该当机械的套用法令条文,局限于违法嫌疑人苏某与受害人强光公司的“劳作联系”,进而以侵占罪立案。此观念得到警方认同。可是,当咱们拨打苏某所填写的本科校园联系电话时,发现该电话居然是公用电话;查询其学位证号时,发现其冒用他人证号;拨打订单电话时,无法接通;驱车前往朗晶公司,发现底子不存在。至此,案子好像进入了束手无策的境地。就在世人苍茫之际,咱们提出独自会晤出售司理宋某,关于咱们的呈现,宋某慌张之余尽显无赖之情。二、律师谈论1、新选用职工底子信息的审慎性。职工入职登记表除了名字、性别、年纪、学历、学位、原籍外,必定别忘记要求对方出具结业证号码(该号码能够随时查询),这个信息比身高、喜好、党员、专业等信息重要得多。家庭联系电话相同具有十分重要的效果,这是职工呈现异常之后公司最有用的联系方式之一。作业阅历必定要填写完好、翔实,假造的阅历总会有缝隙;作业阅历后边必定要附上证明人及联系电话。千万不要疏忽了要求职工供给自己相片,必要的时分,能够刊登相片寻觅“失踪人员”。2、核实新选用人员的底子信息是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本分”。作为主管公司人力资源的相关人员,核实职工底子信息是管理作业的基础性的一环。查询结业证号码、拨打家庭电话以及作业阅历证明人电话、查询身份证归属地、核对身份证信息与登记表信息的异平等,这些作业是十分必要的。别的,从职作业业成绩中寻觅蛛丝马迹也是不错的选择,常常会发现“意外惊喜”:翟某自称我国人力资源第一人曾任西门子公司高管应聘至冀东水泥集团人力资源部副司理,东窗事发后,咱们发现,其身份证上记载该生生在河南长在河南学习仍是在河南,作业在河南,连西门子公司在哪里工作都不知道。3、面试进程需求技巧而不是花哨。许多面试官,尤其是国家公务员考试的面试官,往往伪装很有学识的姿态,耍弄一些花里胡哨的东西,底子查不出应聘人员的软肋。在此,我主张,面试官们将“具体陈说您的生长阅历”作为面试第一题。整个面试依据应聘人员陈说的阅历打开,查找缝隙。我想,选择职工时,没有什么比诚信更重要的了。面试官应当重视与应聘人员沟通,而不该当伪装比他人懂得更多。其实,往往在坦白沟通的进程中,面试官会发现许多“奥妙”---人在动情的时分最真挚。4、职工入职后的盯梢调查有必要落到实处。许多公司,至少在我所兼职法令顾问的单位,简直天天说职工调查查核,可是,真施行行有用调查的公司并不多,往往都是看职工为公司发明了多少价值,关于职工素质方面的查核称为一纸空文。本案中,假如强光公司能够盯梢调查,能够哪怕再细心一点点,就会发现苏某的狐狸尾巴,惋惜的是,这个细节被公司一切的人疏忽了。时间重视职工的动机,掌握心态走向应当成为人力资源管理作业中的一个重要内容。5、选用职工有必要恪守规章准则和用人规范。总司理不能凌驾于准则之上,就像主席不能凌驾于法令之上相同,整个人员招聘进程,应当按照既定准则进行。本案中,假如强光公司照章办事,宋某就无机可乘。有才无德之士,坚决不能选用。无才无德之人,首要扫除出局。但凡或许为公司带来“安全隐患”的,坚决抵抗。6、谨防内外勾通。内外勾通,乃公司管理之恶疾。国有企业中,内外勾通,或许引发多种违法,如,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等。私营企业中,内外勾通,也或许构成违法,如,职务侵占罪。当然,并非一切勾通行为都构成违法之成果,亦即,构成违法则应遭到刑事处分,对职工尚存在巨大“要挟”。重点是那些不构成违法的勾通行为,管理人员在管理他们时,存在必定的难度。三、法令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欺诈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本法还有规则的,按照规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公司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原创著作,转载必须保存作者名字,切勿抄袭,侵权必究)作者简介:张志胜,北京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曾承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我国青年报等媒体专访;2005年,被司法部选调参与司法考试(律师执业资格考试)阅卷,主阅论述题第三题。2006年参与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