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年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17:42本年最新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深圳养老保险参保的规模、重复参保的处理、深圳养老保险搬运的指数核算以及深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提取等多方面的细节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则。
一、深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提取
本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清晰了个人账户提取景象,防止争议。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则,个人账户贮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养老,除契合国家规则景象的,不得提早支取。不过,在参保人或退休人员逝世后,个人账户贮存额能够依法承继。
二、深圳养老保险参保的规模
1.关于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参保,《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则,女人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不参与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
2.因为养老保险不得重复参保,《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则:“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归入我市养老保险参保规模”、“在市外已享用养老保险待遇或处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不归入本市养老保险规模”。
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则,契合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规模的,可参与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相同,因为内部退养人员的养老保险费仍由原单位交纳,两边存在缴费联系,为防止重复参保,此类人员也不归入深圳市养老保险规模。
三、重复参保以及重复享用养老保险待遇的景象
1.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区域重复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则处理清退手续;挑选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交还自己,其他划入本市根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与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由其自己挑选保存一个养老保险联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间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交还自己,其他划入根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3.已交纳的当地弥补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四、深圳养老保险缴费
1.《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新增了3个条款,清晰了缴费年限、实践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内容和核算方法。实践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一起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在1997年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准则前的工龄。
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则,缴费年限包含实践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践缴费年限有堆叠的,堆叠部分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予核算。
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则,补缴金额包含补缴本金和滞纳金。滞纳金是从应缴之日起,以补缴本金为基数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而来。滞纳金将记入根本养老统筹基金。依据规则,不能补缴未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