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20:03国务院关于员工省亲待遇的规则
(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同意 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发布实施)
第一条 为了恰当地处理员工同亲属长时刻远居两地的省亲问题,特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作业满一年的固定员工,与爱人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度假日聚会的,能够享用本规则探望爱人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度假日聚会的,能够享用本规则探望爸爸妈妈的待遇。可是,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度假日聚会的,不能享用本规则探望爸爸妈妈的待遇。
第三条 员工省亲假日:
(一)员工探望爱人的,每年给予一方省亲假一次,假日为三十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爸爸妈妈,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日为二十天。假如由于作业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日,或许员工自愿两年省亲一次的,能够两年给假一次,假日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爸爸妈妈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日为二十天。
省亲假日是指员工与爱人、父、母聚会的时刻,别的,依据实际需要给予旅程假。上述假日均包含公度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施度假准则的员工(例如校园的教员工),应该在度假日间省亲;假如度假日较短,可由本单位恰当组织,补足其省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员工在规则的省亲假日和旅程假日内,依照自己的标准薪酬发给薪酬。
第六条 员工探望爱人和未婚员工探望爸爸妈妈的往复路费,由所在单位担负。已婚员工探望爸爸妈妈的往复路费,在自己月标准薪酬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自己自理,超越部分由所在单位担负。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依据本规则拟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作总局存案。
自治区能够依据本规则的精力拟定省亲规则,报国务院同意履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的省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则。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工回家省亲的假日和薪酬待遇的暂行规则》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