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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15:41
发布部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过1996年6月3日发布实施)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监督查看第四章法令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舞和维护公平竞争,阻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运营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运营或许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产品包含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安排或许个人(以下简称运营者),应当恪守本办法。运营者以外的安排和个人,其行为阻碍公平竞争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看;法令、法规规则由其他部分监督查看的,按照其规则。职业安排能够拟定本职业自律性规范,合作监督查看部分阻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 鼓舞、支撑和维护全部安排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监督查看部分应为告发人保密,对告发和帮忙查办的有功人员进行赞誉奖赏。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运营者不得选用下列行为,误导别人购买其产品:(一)私行对闻名产品的称号、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运用;(二)私行对别人的字号、商号、经营设备或活动以及表明别人产品全体形象的标章、文字、图形、代号等标志作相同或近似运用;(三)运用别人的经营设备进行经营而不标明其实在称号。运营者不得成心贩运、出售前款第(一)项规则的产品。私行对别人产品的称号、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运用,足以形成购买者误认的,即可认定为私行运用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的行为。  第六条 运营者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对产品质量作下列引人误解的虚伪表明:(一)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运用被撤销的质量标志和与实践不符的质量标志;(二)假造或许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号、准产证号或许监制单位标志;(三)假造或许冒用别人的厂商称号、名字或地址、产品规范编号、产品的加工地、制造地或许生产地(包含农副产品的成长地或饲养地);(四)虚伪表述产品的标准、等级、功能、用处、数量、制造成份及其含量;(五)虚伪或含糊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安全运用期或有效期限;(六)按规则应当标明的内容而不予标明。运营者不得出售明知或许应知有虚伪质量表明的产品。  第七条 运营者不得使用广告或许下列办法,对其商业诺言或许产品的价格、质量、功能、用处、数量、标准、等级、成份及其含量、制造方法、制造日期、有效期限、生产者、产地、出售服务等状况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一)雇佣或许伙同别人进行欺骗性的出售诱导;(二)作虚伪的现场演示和阐明;(三)分布流言,粘贴、发出、邮递虚伪的产品阐明书或许其他宣扬材料;(四)在运营场所对产品作虚伪的文字标示、阐明或许解说;(五)使用群众传播媒介作虚伪的宣扬报道。广告运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许应知的景象下,署理、规划、制造、发布虚伪或许引人误解的广告。群众传播媒介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运营者或许产品作虚伪宣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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