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催告书的内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02:55
行政强制催告书的内容有哪些?这样的问题是行政强制措施实行人关怀的,催告书的内容关系到要详细实行的内容和时刻,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咱们就这个问题进行回答。小编收拾的内容期望对读者了解行政强制催告书的相关法令知识有所协助。
一、行政强制催告书的内容有哪些
行政强制催告书的内容包含:
1、行政强制实行人;
2、行政强制实行的现实;
3、要求实行的详细事项;
4、强制实行的日期等内容
二、行政强制催告书何时送达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则:“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实行责任,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实行责任的,行政机关能够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实行目标为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该条清晰设定了行政机关在请求强制实行前的催告程序。但催告程序未清晰催告书何时送达,仅准则性地规则行政机关在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前送达催告书。怎样了解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前实行催告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形成了二种催告书的送达方法。
(一)、是行政决议送达后,法令所赋予的行政当事人行政复议权和起诉权期限没有届满,就送达了催告书。认同这种方法的理由是:
1、行政强制法54条公将行政催告限定在请求强制实行前,并未要求必须在实行期内,更未清晰不能在诉讼期内。由此可知,行政机关的行政催告不管何时提出,只需满意在请求强制实行前即契合法令规则。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原意也可看出,该条规则经过增设行政机关的行政催告责任来充沛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法院检查的要点在于行政机关是否实行了行政催告责任,实行催告责任在请求实行前即可,更不能因未在实行期内实行催告责任认定为程序违法。
2、若要求行政催告必须在请求实行期间内进行,无形中推延了行政机关的请求实行时刻,不利于进步行政功率。《行政强制法》规则行政机关的实行期限为诉讼期满后三个月,若一起要求必须在诉讼期满后实行期内进行催告,则将请求实行开端之日往后推延十天,影响行政机关请求强制实行权的及时行使。相反,若行政催告在诉讼期届满前进行,实行期开端之日即可提出强制实行请求。如此便可在充沛确保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力前提下,进步行政机关的实行功率。
3、为防止行政催告准则形同虚设,答应行政催告在诉讼期届满前进行的前提下又不宜将行政催告无限制提早,而应与行政处罚决议规则的实行期限距离必定的时刻,以规则在诉讼期届满前十日内进行为宜,以此确保行政机关在实行期开端之日即可提出强制实行请求。
(二)、是行政决议所赋予行政相对人应享有的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期限届满后,行政相对人仍未实行的,行政机关在强制实行请求到期前十日内送达催告书,这种方法笔者以为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原意。其理由是:
1、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期限没有届满前送达催告书,虽然是在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前,但这时行政机关相关的行政决议效能尚处在待定状况,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救助和司法救助没有行使,两种救助后的成果是否支撑行政决议亦不能确认,假如两种救助的成果不支撑行政决议,此种情况下催告程序的发动没有任何法令含义和实际含义,并且还涉嫌掠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助和司法救助的权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决议的,没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章规则请求人在法院强制实行。”该法条清晰规则了行政机关请求强制实行的起止期限。即应当是行政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和司法救助权期限届满之日起才干请求强制实行。那么催告程序也应当在行政当事人的两项救助权力期限届满之后发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则:“行政机关请求人在法院强制实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实行责任。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实行责任的,行政机关可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实行目标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该法条清晰规则了行政机关请求人在法院强制实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实行责任。所指请求强制实行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已清晰作了界定,假如在二项救助期限没有届满前,就发动催告程序,明显与上述条款相悖,正确发动催告程序应当是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令规则行政机关请求强制实行三个月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内送达催告书为宜,这样既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相关权力,行政机关实行催告程序也契合法令的规则。
假如读者有其他的法令问题需求协助的,能够到听讼网咨询,咱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能够协助你。
一、行政强制催告书的内容有哪些
行政强制催告书的内容包含:
1、行政强制实行人;
2、行政强制实行的现实;
3、要求实行的详细事项;
4、强制实行的日期等内容
二、行政强制催告书何时送达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则:“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实行责任,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实行责任的,行政机关能够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实行目标为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该条清晰设定了行政机关在请求强制实行前的催告程序。但催告程序未清晰催告书何时送达,仅准则性地规则行政机关在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前送达催告书。怎样了解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前实行催告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形成了二种催告书的送达方法。
(一)、是行政决议送达后,法令所赋予的行政当事人行政复议权和起诉权期限没有届满,就送达了催告书。认同这种方法的理由是:
1、行政强制法54条公将行政催告限定在请求强制实行前,并未要求必须在实行期内,更未清晰不能在诉讼期内。由此可知,行政机关的行政催告不管何时提出,只需满意在请求强制实行前即契合法令规则。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原意也可看出,该条规则经过增设行政机关的行政催告责任来充沛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法院检查的要点在于行政机关是否实行了行政催告责任,实行催告责任在请求实行前即可,更不能因未在实行期内实行催告责任认定为程序违法。
2、若要求行政催告必须在请求实行期间内进行,无形中推延了行政机关的请求实行时刻,不利于进步行政功率。《行政强制法》规则行政机关的实行期限为诉讼期满后三个月,若一起要求必须在诉讼期满后实行期内进行催告,则将请求实行开端之日往后推延十天,影响行政机关请求强制实行权的及时行使。相反,若行政催告在诉讼期届满前进行,实行期开端之日即可提出强制实行请求。如此便可在充沛确保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力前提下,进步行政机关的实行功率。
3、为防止行政催告准则形同虚设,答应行政催告在诉讼期届满前进行的前提下又不宜将行政催告无限制提早,而应与行政处罚决议规则的实行期限距离必定的时刻,以规则在诉讼期届满前十日内进行为宜,以此确保行政机关在实行期开端之日即可提出强制实行请求。
(二)、是行政决议所赋予行政相对人应享有的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期限届满后,行政相对人仍未实行的,行政机关在强制实行请求到期前十日内送达催告书,这种方法笔者以为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原意。其理由是:
1、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期限没有届满前送达催告书,虽然是在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前,但这时行政机关相关的行政决议效能尚处在待定状况,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救助和司法救助没有行使,两种救助后的成果是否支撑行政决议亦不能确认,假如两种救助的成果不支撑行政决议,此种情况下催告程序的发动没有任何法令含义和实际含义,并且还涉嫌掠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助和司法救助的权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决议的,没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章规则请求人在法院强制实行。”该法条清晰规则了行政机关请求强制实行的起止期限。即应当是行政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和司法救助权期限届满之日起才干请求强制实行。那么催告程序也应当在行政当事人的两项救助权力期限届满之后发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则:“行政机关请求人在法院强制实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实行责任。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实行责任的,行政机关可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实行目标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该法条清晰规则了行政机关请求人在法院强制实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实行责任。所指请求强制实行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已清晰作了界定,假如在二项救助期限没有届满前,就发动催告程序,明显与上述条款相悖,正确发动催告程序应当是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令规则行政机关请求强制实行三个月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内送达催告书为宜,这样既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相关权力,行政机关实行催告程序也契合法令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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