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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否应按足月额发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19:28
事情:陈女士的儿子夏某,2005年10月23日到北京某家沙龙作业。在未有任何书面约好的情况下商定沙龙给夏某的薪酬为2500元/月,并要求其交纳700元押金。夏某其时向沙龙交纳了300元押金,并容许余额押金可从月薪酬傍边扣除。2005年12月29日,因夏某对作业不甚满足,提出辞去职务。其间,该沙龙只发给夏某一次薪酬,且薪酬仅为1600元,辞去职务时其薪酬也并没有及时清算。
读者陈女士来信问询: 
一、在求职进程傍边是否应该交纳押金?
二、薪酬是否应按月足额发放?
三、辞去职务时薪酬是否应该及时悉数清算,清算时能够拿到多少薪酬?
记者就这些问题咨询了北京市劳作保障局。劳作保障局的有关人员通知记者,依据《北京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缔结劳作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抵押物问题的复函》的规则:在缔结、改变、续订和实行劳作合同进程中,用人单位不得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作者身份证及其他证明。因而,该沙龙收取抵押金的做法明显不合法。而针对夏某在作业两个多月期间,只收取一次薪酬的问题,在2004年1月22日施行的《北京市薪酬付出规则》清晰规则: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作者付出一次薪酬。用人单位向劳作者付出薪酬应当依照规则日期足额付出,不得克扣或许无故拖欠。可是因为夏某并未与该沙龙就劳资问题签定有关的书面协议,故夏某应取得的劳资额就难以确定,但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则的最低月薪酬580元。别的,关于薪酬清算的问题,《北京市薪酬付出规则》也有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两边依法停止、免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作者薪酬。因而夏某在辞去职务时就应该取得其在劳作期间的一切酬劳,不足月部分每天的作业酬劳应依照月薪酬额除以20.92天的数额核算,之前交纳的押金应予以返还。劳作保障局的作业人员还通知记者,如作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发作胶葛可到单位地点区县的劳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记者还就此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黄凤兰教师,黄教师表明,因为现在劳作力商场呈现的不平衡现状,使得许多劳作者在求职进程中存在下风心思,然后导致劳作者许多权力被损坏。在此,她提示求职者应留意:
1.建立在求职进程傍边的对等认识。
2.求职时应与用人单位签定书面文件,并清晰两边的权力、责任,尤其是薪酬付出及法律规则的稳妥福利内容。
3.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要求(如:抵押金、抵押物等)应做审慎的考虑,不合法律规则的不要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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