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14:46(一九九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农业集体经济承揽合同(以下简称农业承揽合同)胶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乡村经济秩序,依据《辽>省农业集体经济承揽合同法令》和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作的农业承揽合同胶葛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承揽合同胶葛的裁定机关是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治县、乡(含镇,下同)、民族乡农业承揽合同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定委员会)。
第四条 农业承揽合同胶葛案件由承揽合同发包方所在地的乡裁定委员会统辖。
第五条 农业承揽合同两边当事人在适用法令上一律平等。裁定委员会对受理的农业承揽合同胶葛案件,应当调查研究,查清现实,依据本办法和有关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进行处理。
第六条 当事人向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应当在其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侵权人乐意承当职责的,不受本条规则的时效约束。
第二章 受 案 范 围
第七条 裁定委员会可依据当事人一方的书面请求,受理农业承揽合同胶葛案件。
第八条 对下列农业承揽合同胶葛案件,裁定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一方当事人向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
(二)人民法院现已受理的;
(三)不属于本裁定委员会统辖的;
(四)无清晰被诉人的;
(五)超越请求裁定时效的;
(六)无正当理由回绝预付裁定费的。
第三章 仲 裁 组 织
第九条 县、乡裁定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必须由同级政府分担农业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裁定委员会依据需求能够在有关部门指定兼职裁定员。
第十条 裁定委员会处理农业承揽合同胶葛案件,可视需求延聘专业技术人员、法令工作者参与。
第十一条 裁定委员会处理农业承揽合同胶葛案件,由裁定委员会指定的首席裁定员一人和裁定员(含兼职裁定员,下同)>人组成的裁定庭进行。
简略的胶葛案件,裁定委员会能够指定一名裁定员进行裁定。
疑问的胶葛案件,裁定庭应当提交裁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裁定庭组成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请求回避。当事人发现裁定庭组成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权以口头或许书面方法请求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