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属于要约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08:00
要约的表现形式有三种,很多人都有必定的了解。关于中标通知书归于要约吗?咱们心里都很疑问,不知道这个是不是要约。依据我国相关的法令跟定,中标通知书是对要约的许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中标通知书归于要约吗
1、依据合同法第13条、15条、21条,中标通知书不归于要约,中标通知书是对要约的许诺。
2、依据招投标法第45条,中标通知书一但宣布,对两边具有法令束缚效能。
3、依据招投标法第46条,中标通知书仅仅一个缔约许诺,还不归于合同性质。
归纳上述,中标通知书既对两边诚信行为具有法令束缚力,但又不归于缔约合同,是一种缔约许诺,没有合同相同的法令束缚力。由此:
1、中标通知书宣布后,抵达对方前,投标人能够回收,因为对方还没收到,不存在违反许诺,不存在负法令职责。
2、抵达对方后,投标人也能够回收,中标人接纳后也能够拒签合同。可是,法令束缚力怎样表现?因为任何一方违反许诺,都会给对方形成丢掉,所以不论是投标人仍是中标人,导致中标通知书发至对方后不能签订合同的,必需求承当缔约过错职责,留意不是违约职责,过错方要向非过错方进行补偿,不是补偿。这已有司法判例。
二、要约的特色
(一)是由具有订约才能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标明。要约的提出旨在与别人缔结合同,而且引发相对人的许诺,所以要约人有必要是缔结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因为要约人欲以缔结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宣布某项要约,因而他应当具有缔结合同的行为才能。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才能和民事行为才能。”无民事才能人或依法不能独立施行某种行为的束缚行为才能人宣布欲缔结合同的要约,不该发生行为人预期的作用。
(二)有必要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宣布要约的目的在于缔结合同,而这种订约的目的必定要由要约人经过其宣布的要约充沛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许诺的情况下发生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则,要约是期望和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要约中有必要标明要约饱尝要约人许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标明束缚。
(三)有必要向要约人期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宣布。要约人向谁宣布要约也便是期望与谁缔结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宣布,此刻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有必要清晰标明其做出的主张是一贯要约而不是要约约请;二、有必要清晰承当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职责,尤其是要约人宣布要约后,有必要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许诺今后履行合同的才能。
(四)内容有必要详细确认。依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则,要约内容有必要详细。所谓详细是指要约内容有必要具有足以使合同建立的首要条款。合同的首要条款,应当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别。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首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认,是指要约内容有必要清晰,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了解要约人的实在意思,不然无法许诺。
(五)要约有必要送抵达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要在送达受要约人今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发生实践拘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则:“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收效。”假如要约在宣布今后,因传达要约的函件丢掉或没有传达,不能以为要约现已送达。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要约”的相关常识的解说,咱们能够仔细阅读本文,并结合自己的实践,做出正确的决议与处理,小编的回答期望能协助到您。假如您还有什么其他法令问题需求咨询,能够联络咱们听讼网渠道的专业律师,为您供给优质的法令服务。
一、中标通知书归于要约吗
1、依据合同法第13条、15条、21条,中标通知书不归于要约,中标通知书是对要约的许诺。
2、依据招投标法第45条,中标通知书一但宣布,对两边具有法令束缚效能。
3、依据招投标法第46条,中标通知书仅仅一个缔约许诺,还不归于合同性质。
归纳上述,中标通知书既对两边诚信行为具有法令束缚力,但又不归于缔约合同,是一种缔约许诺,没有合同相同的法令束缚力。由此:
1、中标通知书宣布后,抵达对方前,投标人能够回收,因为对方还没收到,不存在违反许诺,不存在负法令职责。
2、抵达对方后,投标人也能够回收,中标人接纳后也能够拒签合同。可是,法令束缚力怎样表现?因为任何一方违反许诺,都会给对方形成丢掉,所以不论是投标人仍是中标人,导致中标通知书发至对方后不能签订合同的,必需求承当缔约过错职责,留意不是违约职责,过错方要向非过错方进行补偿,不是补偿。这已有司法判例。
二、要约的特色
(一)是由具有订约才能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标明。要约的提出旨在与别人缔结合同,而且引发相对人的许诺,所以要约人有必要是缔结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因为要约人欲以缔结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宣布某项要约,因而他应当具有缔结合同的行为才能。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才能和民事行为才能。”无民事才能人或依法不能独立施行某种行为的束缚行为才能人宣布欲缔结合同的要约,不该发生行为人预期的作用。
(二)有必要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宣布要约的目的在于缔结合同,而这种订约的目的必定要由要约人经过其宣布的要约充沛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许诺的情况下发生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则,要约是期望和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要约中有必要标明要约饱尝要约人许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标明束缚。
(三)有必要向要约人期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宣布。要约人向谁宣布要约也便是期望与谁缔结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宣布,此刻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有必要清晰标明其做出的主张是一贯要约而不是要约约请;二、有必要清晰承当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职责,尤其是要约人宣布要约后,有必要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许诺今后履行合同的才能。
(四)内容有必要详细确认。依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则,要约内容有必要详细。所谓详细是指要约内容有必要具有足以使合同建立的首要条款。合同的首要条款,应当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别。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首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认,是指要约内容有必要清晰,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了解要约人的实在意思,不然无法许诺。
(五)要约有必要送抵达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要在送达受要约人今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发生实践拘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则:“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收效。”假如要约在宣布今后,因传达要约的函件丢掉或没有传达,不能以为要约现已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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