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刑事抗诉申请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17:03请求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世,住济南市xx
因不服山东省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顺便民事判定书的刑事判定部分,依据《刑事诉讼法》榜首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请求人特请求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定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显着不妥
被告人张xx、季xx成心损伤请求人,手法极端凶横、性质及其恶劣,结果极端严峻,片面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
二人于2005年7月4日伙同孟xx、孙xx、张xx带着砍 *** 、镐把棍、臂力器等凶器,先是到港沟镇屠宰场为别人索要债款,当晚又于本案案发地点,成心寻衅滋事目的敲诈别人金钱。继而行凶将请求人砍致重伤。其任意损害社会的嚣张气焰现已到了令人发指的境地。案发后,二人又躲避公安机关追捕,逃跑时刻长达2年之多,不光目的逃脱刑事制裁,而且给各地社会治安形成极不安稳要素。被告人张xx乃至屡次夸耀“砍的美丽,脑浆都出来了”。关于这样的违法分子,不严惩不足以表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准则;不严惩不足以冲击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劝慰请求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审判定确定现实不清,适用缓刑过错
该判定以为,被告人季xx在共同违法中起的效果相对较小,因而对其适用缓刑。上述确定,有悖于现实真相。
案发时,被告人季xx首要从车中拿出砍 *** ,并递给张xx一把,从而招待其孟xx、孙xx等人“上”。可见,在整个共同违法过程中季xx起到安排、领导的带头效果,是共同违法中的核心人物!尤为重要的是,在案发过程中,是季xx首要挥 *** 将请求人以及另一受害人乜xx砍伤;是季xx用砍 *** 将请求按倒在啤酒桶上,由张xx把请求人砍成了重伤。因而,季xx在共同违法中,不仅是安排、领导者,而且是积极参与、详细实施者。
关于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不该有主从之分,均应予以严惩。对被告人季适用缓刑愈加过错。
三、被告人张xx、季xx当庭翻供,不该确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予严惩。
案发后,二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逃跑两年有余,而且彼此串供,拒不认罪。乃至于开庭时二人还心胸幸运,逃避首要违法现实,拒不承认首要违法情节。被告人张xx当庭否定是他将请求人头部砍伤;季xx乃至拒不承认自己砍伤请求人的现实。
二被告对首要违法情节各样狡赖拒不认罪,一审对二人“认罪态度较好”的确定,显属过错。
四、二被告拒不补偿请求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